12330282688011591A/2021-130271
市政府办公室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0-2021-0003
政务综合类,国土资源、能源/土地,农业水利综合类
2021-03-12
2021-03-01
面向社会
慈政发〔2021〕7号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决定对我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指导标准进行调整完善,调整标准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慈溪市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慈政办发〔2014〕99号)同时废止。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日印发
请下载word版本: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