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365B/2021-131528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信息公示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管理

发布日期:

2021-03-31

成文日期:

2021-03-3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关于加强宁波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农业和社会发展类)验收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31 12:58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各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的通知》(甬科资笺〔2021〕22号)文件精神,为配合梳理已超出项目实施周期、且未按规定办理延期验收申请的宁波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申请提交

项目承担单位请登录“宁波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通过“验收管理-未验收项目”路径申请项目验收。平台登录、账户密码设置、系统填报等技术问题,可联系技术支持咨询(0574-87811024)。

二、有关工作要求

1.请各项目承担单位、技术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尽快完成项目验收。

2.若项目实际已经完成验收(通过、结题、不通过)或已经撤销,但“宁波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内仍显示为“未验收”的,请项目承担单位向我局提供已经验收的书面材料;项目承担单位经营情况异常(停产、破产、歇业、注销等)无法主动申请撤销或终止的项目,请向我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以便更新项目信息。

3.根据《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细则》(甬科资〔2019〕99号)要求,对于不能按期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任务书约定的完成日期前3个月内,提交延期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延期申请一般不超过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4.根据《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科资〔2021〕18号)相关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因自身原因无法正常启动实施项目的,应主动退回已拨付科技资金,市科技局根据合同任务书约定解除合同;因项目负责人、技术路线、经营困难等原因难以完成预期研究任务和目标的,应主动退回结余资金,市科技局根据合同任务书约定解除合同。

三、违约处理意见

对于今年5月底前,仍未提交已到期项目验收申请的项目承担单位,宁波市科技局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技部等20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发布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和《宁波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甬科资〔2020〕81号)相关规定,拟作出以下处理。

1.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项目承担单位的财政资助经费;

2.公开通报批评;

3.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前3位技术负责人,自今年起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4.将项目承担单位列入市科研失信黑名单,移送“宁波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http://credit.ningbo.gov.cn/)公开曝光。

联系人:

宁波市科技局资诚处  韩  亮  电话:89186832

慈溪市科技局进步科  晋雪伟  电话:89294637

附件:超期未验收项目清单(农业和社会发展类).docx

慈溪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