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21-129621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0-2021-000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应急安全消防-/消防

发布日期:

2021-03-04

成文日期:

2021-02-23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发〔2021〕6号

有效性:

废止

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慈溪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要求认真执行。有关镇(街道)、村(社区)要强化属地责任,确保森林禁火各项措施落实;林区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必须落实禁火要求,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禁火规定,自觉接受护林防火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加大宣传和打击力度,全力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3日


慈溪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今年我市入春较早,2月以来平均气温持续偏高,少雨干燥,森林火险指数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高,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当前和清明期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4月10日。

  二、禁火区域:在全市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严格执行“六大禁令”:

  (一)禁止上坟祭祖时从事点烛、燃香、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

  (二)禁止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等行为;

  (三)禁止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四)禁止登山健身、野外露营等休闲活动用火、烧烤、放孔明灯、玩火;

  (五)禁止工程用火、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

  (六)禁止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违反《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林木;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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