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95537395H/2021-129714
市市场监管局
主动公开
通知公告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2021-03-05
2021-03-05
面向社会
宁波尚依商贸有限公司等474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宁波尚依商贸有限公司等474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当事人(名单附后,以下简称当事人)均系2018年12月31日前经本局核准登记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截至2020年8月24日,当事人均未申报并公示2018、2019年度年报,也未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经现场核实,当事人处于连续自行停业状态,且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查无下落。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公司、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的,为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属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的,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且未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等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为公司的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织按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为分公司被吊销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投资人或清算人负责清算,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为非公司法人企业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并按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依法组织清算,清算组在清算结束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由于无法查找当事人下落,不能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局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三、七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