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解读(第三期)

发布日期:2021-04-21 14:21 信息来源:慈溪市人民政府网站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明确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各类责任区的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办公建筑、商场、各类市场、住宿、餐饮等营业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地铁站、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地铁、隧道、地下通道以及河道、湖泊等水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园、广场、旅游景点、公共文化设施、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八)村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

(五)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文字整理 郑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