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解读(第四期)

发布日期:2021-04-27 14:36 信息来源:慈溪市人民政府网站

分类收集和运输是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为切实解决垃圾分类混收混运问题,《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收集运输行为,从完善体系、规范流程上入手,强化分类收集运输环节管理,规范收集运输行为。

城镇生活垃圾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收集、运输;农村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运输。

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类别标志、标识的密闭化车辆、船舶;

(二)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按照规定的频次、时间运输至规定的地点,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三)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四)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和去向,定期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送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工作。

《条例》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做出了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

(二)易腐垃圾采用堆肥、厌氧产沼、生化处理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生活垃圾中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除应急处置外,不得以填埋方式处理生活垃圾。

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所在区域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经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并拆分处理后,实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