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不服慈溪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核发养老金案

案号 甬慈政复决字〔2021〕10号
案由 不服核发养老金
申请人 丁某
被申请人 慈溪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复议结论 维持
审结日期 2021-04-22
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核发养老保险待遇的行政行为,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事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于2020年4月退休。根据2020年7月慈溪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规定,参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养老金待遇计发养老金。申请人的养老金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中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的“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计发。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Nn=2015(1+Gn-1)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C: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从2016年起,工资增长率每年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统一发布。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申请人基本工资标准为1514元,基本退休工资按90%计发,2014年9月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为4585元,按国办发〔2015〕3号文件增加的退休费标准为350元,浙江省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2016年至2019年分别为9%、8.4%、8.7%、7.66%。对照公式,(1514×90%+4585+350)×(1+0)×(1+0.09)×(1+0.084)×(1+0.087)×(1+0.0766),申请人的基本养老金为8690.69元。另外,申请人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金额152621.61元,根据甬政发(1998)267号文件、慈人社发(2012)67号文件规定,在计发退休费的同时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蓄额的0.4%增发月基本养老金610.49元。2020年10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每月7600元的养老金。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发放7600元养老金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自2020年5月起向申请人计发养老金9301元。

被申请人答复称:1、计发养老金金额清楚。申请人原事业在编人员,于2000年10月辞去公职,辞职后通过慈溪市人才市场办公室代理继续缴纳宁波试点机关事业养老保险,2020年4月退休。申请人为原事业在编人员,辞职后不再是事业人员身份,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9〕40和慈溪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44号精神,申请人为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文件确定的按照“老办法”计发养老金的对象。计发公式如下: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Nn=2015(1+Gn-1)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C: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从2016年起,工资增长率每年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统一发布。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申请人基本工资A为1514元,计发比例M为90%,退休补贴标准B为4585元,不属于国办发〔2015〕3号规定的增资对象,工资增长率Gn-1分别为G2015为6%、G2016为4.5%、G2017为3%、G2018为3%、G2019为2.9%(人社部办公厅及财政部办公厅每年发文确定,属于不公开文件,接通知后工资增长率由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在事业养老保险系统中予以设置,并通知各地区)。因申请人退休办理时间为2020年4月,慈溪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44号公布时间为2020年7月,我中心在2020年9月底按市会议纪要核定其养老金为7600元。2020年11月底接到省中心通知G2019为2.9%。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计发办法和G2019,丁乃章的养老金计发确定如下:(1514×90%+4585)×(1+6%)×(1+4.5%)×(1+3%)×(1+3%)×(1+2.9%)+610=7802.07元(见角进元后为7803元)。2、计发养老金适用依据正确。根据浙政发〔2015〕25号、慈溪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44号、国办发〔2015〕3号、浙养老险函〔2018〕23号、人社厅发〔2018〕88号等历年Gn-1的通知。综上,我中心向申请人发放养老金金额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1980年8月,申请人参加工作,原为事业单位在编事业人员(教师)。1996年1月,申请人开始缴纳宁波试点机关事业养老保险。2000年10月19日,申请人与慈溪市人才服务中心(后更名为慈溪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签订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合 同,约定由慈溪市人才服务中心为其提供相应的人事代理服务。2000年10月30日,慈溪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同意申请人自2000年10月20日起辞去公职。申请人辞去公职后通过慈溪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继续缴纳宁波试点机关事业养老保险。2020年4月,申请人退休。同年5月,慈溪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向被申请人提交《退休人员审批表》《慈溪市人事代理人员事业退休享受单位福利补贴审批表》和申请人个人档案等相关材料。5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退休人员养老金审批表》,核准自2020年5月起向申请人发放社保部分养老金标准为每月4760元,同时,核准申请人享受单位福利补贴每月1230元,两项合计申请人享受养老待遇每月5990元。2020年7月15日,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2020〕44号专题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明确人事关系委托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代理参加原试点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人员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第五条规定的“老办法”养老金待遇计发标准计发。被申请人根据该会议纪要精神对申请人退休养老金按照“老办法”予以重新计发。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文件确定的“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为: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Nn=2015(1+Gn-1),其中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C: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从2016年起,工资增长率每年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统一发布;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重新核算后,确定申请人2020年10月的养老金计发标准为(1514*90%+4585)*(1+6%)*(1+4.5%)*(1+3%)*(1+3%)+610=7599.38元(见角进元后为7600元),并予以了发放。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自2020年5月退休至10月期间因养老金计发公式调整后的差额部分也进行了补发。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关于申请人退休待遇重新计发情况的说明,被申请人提供的〔2020〕44号慈溪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老养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江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综合平台截图、关于工资增长率Gn-1的情况说明、关于同意申请人同志辞去公职的通知、慈溪市人才服务中心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退休人员审批表、慈溪市人事代理人员事业退休享受单位福利补贴审批表、事业养老保险代理人员职称(技能)晋升审批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台帐、慈溪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历年账户交接清单、退休人员养老金审核表、2019年度事业养老保清单、手机信息截图、关于核定申请人养老金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具有核定并发放养老金的职权。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等证据,涉案争议的焦点为“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Nn=2015(1+Gn-1)”公式中“C”和“Gn-1”数据的确定。关于“C”的问题,浙政发〔2015〕25号实施意见中明确“C”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国办发〔2015〕3号通知适用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申请人不属于国办发〔2015〕3号规定的增资对象,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C”的部分为0并无不妥。关于“Gn-1”的问题,“老办法”中的工资增长率由人社部办公厅及财政部办公厅每年发文确定,接通知后工资增长率由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在事业养老保险系统中予以设置,被申请人并无确定或修改的权限,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关于工资增长率Gn-1的情况说明、浙江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综合平台的设定标准等证据,G2015为6%、G2016为4.5%、G2017为3%、G2018为3%、G2019为2.9%,被申请人依据上述增长率计发申请人养老金亦无不当。此外,被申请人核定申请人涉案养老金待遇的其他标准亦符合规定。据此,被申请人作出核发申请人2020年10月养老金7600元(自2020年5月起开始发放)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核发申请人2020年10月养老金7600元(自2020年5月起开始)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