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不服慈溪市公安局白沙街道派出所终止案卷调查决定案
案号 | 甬慈政复决字〔2021〕11号 |
案由 | 不服终止案卷调查决定 |
申请人 | 胡某 |
被申请人 | 慈溪市公安局白沙街道派出所 |
第三人 | 丁某 |
复议结论 | 维持 |
审结日期 | 2021-03-26 |
复议决定书 |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慈公(白)行终止决字[2021]0000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的行政行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前调解。同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前调解通知》,受理前调解不成。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表述不清楚,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于2021年2月1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1月4日下午3点半左右,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大楼西门被第三人打了一拳,申请人报110,民警出警并带涉案人员去派出所做笔录,后各自回去等答复。1月5日,调查人员通过手机询问事发现场位置及时间等信息,后告知已获取视频资料。1月6日,申请人去派出所咨询此事件过程情况,通过在班人员得知此事件由辖区陈警官接手,明确此事件目前为被查状态,因陈警官不在班,告知了办公室电话。1月7日,申请人拨通陈警官办公室电话,无人接听。1月8日,去派出所告知陈警官在外执勤。1月10日去派出所没碰到陈警官,事情一直无进展。1月11日,打陈警官办公室电话,有接(非陈警官)告知事情后,过了一会陈警官来电话说:此事的现场视频值班领导看过了,没有打到人,不予立案。1月13日,申请人走信访途径,要求派出所快速处理此事件,接待人给白沙路派出所通话要求快速处理事件。后申请人拨打12345热线要求支援,得知市领导接待在1月18日。1月14日,申请人接到陈警官电话,约三方(申请人,中间人,第三人)周五下午2点处理。1月15日,上午申请人领取了慈公(访)不受字〔2021〕7号《公安信访事项不受理告知书》。下午2点去派出所,仅申请人到场(其他两位一直未出现过),陈警官给申请人看了事件现场视频(一个摄像头所录),申请人不同意公安机关做出的:没看到打人,并要求领取慈公(白)行终止决字[2021]0000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走法律途径。下午4点去信访,被告知可以找司法采取行政复议。1月18日,上午市领导未来信访接待,下午申请人到司法局行政复议。申请人请求撤销慈公(白)行终止决字[2021]0000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公开并保全此事件三方的笔录(含笔录现场视频),公开并保全此事件实发现场视频(三处探头所摄视频)。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1月4日15时46分,慈溪市公安局白沙路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报警人称白沙路街道行政服务中心西门口,被1个认识的人打了,对方走了,无工具,人还好,因买卖房子的问题,后民警出警到现场。经调查:2021年1月4日下午申请人与第三人因房屋买卖问题,在行政服务中心西门口发生争吵,但双方被中介赵某劝开。经调查取证,第三人没有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故第三人没有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2021年1月15日我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案件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并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以上事实有第三人的供述与辩解;申请人的陈述;赵某的证人证言和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我所认为:首先,第三人没有实施殴打他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自述被第三人殴打,第三人予以否认,在场证人赵某称第三人未殴打申请人,调取的慈溪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监控显示,第三人未殴打申请人。其次,我局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程序正当。案发后,我局及时受理案件,询问了双方当事人和有关证人,依法到行政服务中心调取了监控视频,后在法定期限内对该案件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并及时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程序合法。综上所述,我所认为对该案件作出慈公(白)行终止决字[2021]0000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第三人未提交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4日下午,申请人与第三人在慈溪市行政服务中心西门处因房屋买卖发生争执。同日15时46分,被申请人接到报案,申请人称被1个认识的人打了。被申请人于当日受案并出警进行了调查。1月15日,被申请人认定没有违法事实,遂作出并送达慈公(白)行终止决字[2021]0000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决定终止调查。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慈公(白)行终止决字[2021]0000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监控视频、询问笔录、慈公(白)行终止决字[2021]0000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具有调查并作出被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的法定职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第三人对申请人实施了殴打或故意伤害其身体的行为,故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准确。被申请人接到报案后作出受案、调查取证、决定、送达等程序符合规定。关于申请人要求公开并保全笔录、现场视频的复议请求,该请求事项既不是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也不是请求责令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对此申请人可另行寻求救济。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1年1月15日作出慈公(白)行终止决字[2021]0000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的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