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9013L/2021-135403
新浦镇
主动公开
其他文件
乡镇街道政策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统计
2021-05-21
2021-05-20
面向社会
新镇委〔2021〕34号
有效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办(中心):
为深入贯彻执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切实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和《浙江省统计局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宁波市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慈溪市统计局关于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通知》,结合我镇实际,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适用原则和范围
(一)适用原则: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工作职责谁负责工作质量的原则,建立健全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系。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新浦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镇统计办、机关各办(中心)和各村(居)相关统计人员。
(三)责任层级:镇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镇长承担第一责任,分管法治工作负责人和其他班子成员承担主体责任,分管纪检负责人、机关纪委承担监督责任,分管统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镇统计办、机关各办(中心)和各村(居)相关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二、责任内容和要求
(一)镇领导班子具体责任
镇领导班子要深入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宁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承担全面领导责任。
1.统筹谋划部署。认真落实上级机关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部署,结合本镇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统计法治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始终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统计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始终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政治任务落到实处。
2.强化领导推动。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为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听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讨论确定统计法治建设、数据质量管控等重大事项,督导检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落实。
3.严惩违纪违法行为。健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严格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机制,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
4.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抓好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积极推进将依法统计的内容进村宣传墙活动。健全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镇党委书记、镇长具体责任
镇党委书记、镇长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第一责任。
1.安排部署重要工作。组织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事项,及时召开镇党委会议或镇长办公会议传达学习上级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部署和要求。
2.组织健全工作机制。组织研究健全统计法治建设制度,推动建立责任体系,明确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努力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
3.领导督办重要案件。领导、组织和支持查处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及时听取、研究、督办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查处工作,支持配合上级统计部门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
4.带头执行纪律法律。组织领导本镇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统计调查制度,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三)镇统计办、机关各办(中心)和各村(居)相关统计人员的具体责任
镇统计分管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镇统计办、机关各办(中心)和各村(居)相关统计人员负直接责任。
1.强化法治宣传教育。自觉学习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统计法治建设的各项部署,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法治宣传,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内容纳入专业培训。
2.审核查询统计数据。健全完善数据审核条件,及时对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对数据报送不完整、异常波动、上报后再作修改以及疑似问题数据等,及时进行查询和核实,并做好查询核实情况记录,发现重大数据质量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3.规范数据质量评估。利用历史统计资料、行业统计资料、部门行政记录、大数据等,对专业指标数据的变动趋势、变动幅度及与相关指标的匹配性、协调性关系等进行评估。防止评估的随意性,不断提高数据质量评估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记录违规干预统计工作情况。如实记录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活动、妨碍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插手统计违法案件处理等行为,并及时如实报告。
三、责任追究
(一)镇领导班子成员
镇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不力,镇党委要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个别提醒谈话的方式,进行提醒、告诫、批评和纠正,情况严重的,及时向市委和市纪委报告。
1.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国家、省统计局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2.未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
3.对本镇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对责任人责任追究不到位。
4.不支持统计执法检查和违纪违法案件处理工作。
5.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6.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7.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二)镇统计办、机关各办(中心)和各村(居)相关统计人员
镇统计办、机关各办(中心)和各村(居)相关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具体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其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中共新浦镇委
2021年5月20日
新浦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1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