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21-136949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1—2021—000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旅游、服务业-/旅游、服务业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21-06-10

成文日期:

2021-06-0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办发〔2021〕34号

有效性:

废止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全域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动全域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日

 

关于推动全域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40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加快全域旅游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慈党办〔2019〕1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加大土地要素保障

  (一)实施旅游用地指标和旅游规划、旅游项目统一管理。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倾斜保障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加大林地、园地、空域等旅游项目用地创新。对于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年度用地指标;对于低丘缓坡旅游项目,参照“坡地村镇”做法,探索实行点状供地;对于乡村旅游,采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扶持。

  二、鼓励高质量旅游产品开发

  (二)鼓励各镇、街道挖掘区域内龙头工业、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工艺、休闲夜景、红色旅游、科技教育、田园景观等资源,与旅游融合发展,对其中业态发展较好的,支持其申报慈溪市级“特色+”产业融合旅游基地。对列入慈溪市级“特色+”产业融合旅游基地名录库中的单位,对基地内旅游项目设施(游客中心、停车场、标牌标识等,不含旅游厕所)进行改造提升,建设方案经市旅游专班认定且投资达到30万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30%的补助,最高每家不超过15万元。对创建为宁波市级、省级以上融合基地的,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三)鼓励已经创建成为3A级景区村、宁波市级以上特色旅游休闲基地、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单位提档升级,积极创建A级、AA级以上国家旅游景区,对成功创建为A级、AA级的,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为AAA级、AAAA级国家旅游景区的主体,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引进高水准品牌团队。对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旅游策划、设计、建设、运营管理团队来慈注册公司(或合资公司),开发高等级旅游项目、特色乡村旅游项目或参与其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运营满一年且有一定实际成效的,经市旅游专班考核合格后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

  (五)大力推进智慧旅游发展。鼓励数据产业在旅游业的开发和应用。对景区、酒店等涉旅企业融合AI、大数据、智能语音、人脸识别、无人机等技术开展无人服务、智能导览、数据监测、综合联防等方面的数字化改造,建设方案经市文广旅体局审定的且投资额在20万元的以上项目,给予投资额30%的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15万元。以上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旅游配套产品建设

  (六)高质量推进旅游厕所建设和管理。对列入全市新(改)建旅游厕所指标,并达到国家A级、AA级、AAA级旅游厕所或同等级创建标准的建设主体,分别补助5万元、10万元、30万元。提升旅游厕所管理服务,对慈溪市级、宁波市级旅游厕所考核优秀的分别给予每个旅游厕所2万元、3万元的补助。对获评宁波市“十佳”厕所等示范性旅游厕所的建设主体,给予每个厕所5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和补助金额合计不超过150万元。

  (七)鼓励特色旅游产品开发。支持涉旅企业充分利用慈溪特色元素,通过市场创新、技术革新等手段,研发特色旅游商品,创办特色旅游商店,开发特色旅游线路。对经市文广旅体局认定的市级旅游购物商店、特色旅游商品、特色旅游线路,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补助。

  四、振兴乡村旅游

  (八)鼓励现有小饭店、小宾馆、农家乐等单位场所通过扩大经营内容、提升软硬件档次等模式改建为符合相关标准的民宿,鼓励农民依托现有住宅房屋、集体闲置用房或其他符合规定的配套用房,建设特色民宿。凡新获批民宿资质并报市文广旅体局备案的,给予每家每间0.5万元的补助。补助款分两期发放,正式认定并营业后发放50%,满一年后继续经营的再发放50%,奖励补助参照相关民宿标准单栋建筑客房总数不超过15间。对评为省白金级、金宿、银宿或同等级民宿的单位,在此基础上再给予每间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15万元、12万元、10万元。

  (九)加快A级景区村庄创建。鼓励各村在美丽乡村等村落建设工作中因地制宜,充分吸收旅游要素,打造A级景区村庄。对新通过A级、AA级、AAA级景区村评定验收的村庄,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30万元的补助,分三年补助到位。

  (十)对成功创建省级景区镇、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省级运动休闲小镇的主体给予15万元奖励。

  五、支持企业创强

  (十一)引导旅游企业品牌提升。对市内旅游饭店和旅行社创建品牌、业绩提升等给予一定奖励: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的旅游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为省品质饭店金桂级、银桂级的旅游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评为绿色饭店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的旅游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评为宁波市五花级、四花级、三花级酒店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获评2021年度慈溪市年度成长实力型旅游饭店的奖励2万元。对获评慈溪市2021年度优秀星级饭店和优秀旅行社的奖励2万元。以上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六、促进文旅消费

  (十二)积极帮扶旅游行业开展消费促进行动。支持本地旅行社、星花级酒店承接高品质市内外旅行团,鼓励各涉旅协会、企业开展形式多样、效果显著的文旅消费券发放活动,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七、拓展旅游市场

  (十三)鼓励本市旅行社以门店、专设点方式长期入驻市游客集散中心,开发特色地接产品,组织游客游览特色旅游线路,经市文广旅体局会同主管部门联合考评合格的,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励。

  (十四)鼓励酒店开拓会奖旅游市场。对专业会议协会、会议组织机构或旅游企业引进慈溪市外大型会议、社会活动、展会等会奖旅游项目,并在慈溪旅游饭店住宿的,且未享受慈溪同类奖励政策的,给予会奖旅游奖励。引进的会奖旅游项目其主办方必须为慈溪市外单位,单次最低用房量达到30间以上,且单次消费总额在2万元、4万元和6万元以上,给予单次消费总额的5%、8%和10%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十五)引导鼓励开展电子商务营销活动。对旅游企业开展电子商务营销成效明显且当年度线上销售额达2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所付佣金比率的20%的奖励;达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所付佣金比率的40%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六)拓展市外客源市场。对市内外旅行社、本市行业协会组织购买本市客房用于引进慈溪市外客源的,单次在15人以上且年购买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购买费用的1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八、支持旅游对口扶贫

  (十七)鼓励本地旅行社组织游客前往对口帮扶、协作地区,购买门票或住宿,年度组织人数达到300人次的,给予15元/人的补助;达到500人次的,给予20元/人的补助;达到1000人次的,给予30元/人的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累计不超过10万元。在本地旅游景区、旅游饭店设立对口地区农特产品专区、专柜满一年的,每家企业每年奖励3000元。

  九、加快人才建设

  (十八)鼓励特色景区村、乡村旅游运营公司招引优秀旅游管理运营人才。凡引入在4A级以上景区担任主要运营岗位两年以上的,或在外地大型旅游运营公司主要运营岗位有两年以上任职经验的,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的补助,每家单位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九)鼓励涉旅企业培养高端旅游服务人才。鼓励旅行社推荐优秀导游申报各级优秀导游称号,对获得全国、浙江省、宁波市优秀导游称号的,在慈溪旅行社工作满一年以上且未享受同类奖励政策的,按每人次一次性分别奖励旅行社1万元、0.5万元、0.2万元;对取得高级导游、中级导游证书的,在慈溪旅行社工作满一年以上且未享受同类奖励政策的,按每人次一次性分别奖励所在旅行社0.5万元、0.2万元。鼓励饭店推荐优秀服务员工申报各级优秀旅游服务人才称号,对取得“金钥匙”称号的,在慈溪星级饭店工作满一年以上且未享受同类奖励政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经培训获得服务业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慈溪星级饭店工作满一年以上且未享受同类奖励政策的,按每人次一次性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0.16万元、0.08万元。以上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十、附则

  (二十)市财政在政策实施期限内安排900万元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域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十一)本政策所提到的“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征用、相关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等政策处理费用。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或参照同一奖励补助依据的项目,不重复享受宁波市级和市本级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实行“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市内国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

  (二十二)本政策中所有评选项目,当年级别提升的,给予补差奖励。奖励总额超出年度预算总额的,额度按同比例缩减。各条政策有总额限制的,如超出总额限制,按同比例缩减。

  (二十三)企业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安全生产评级等级为B级以下和未完成市政府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不得享受奖励补助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除收回补助资金外,取消3年内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二十四)本政策实施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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