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688011591A/2021-137415
市政府办公室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策
BCXD00-2021-0005
政务综合类,农业水利综合类
2021-06-18
2021-05-31
面向社会
慈政发〔2021〕23号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工作,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决定对《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慈政发〔2021〕7号)作出补充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被征收土地上的林木类作物进行征收补偿,补偿费包括迁移补偿费和损耗补偿费,损耗补偿费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进行评估,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亩。
二、附表内未涉及的名特优新果树等特殊苗木,参照林木类作物进行补偿,补偿费包括迁移补偿费和损耗补偿费,损耗补偿费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进行评估,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45000元/亩。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31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印发
请下载word版本: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