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9013L/2021-138355
新浦镇
主动公开
其他文件
乡镇街道政策
财政综合类
2021-06-30
2021-06-28
面向社会
新镇政〔2021〕24号
有效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办(中心):
现将《慈溪市新浦镇三公经费财务报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浦镇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8日
慈溪市新浦镇三公经费财务报销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廉洁从政、高效运转”原则,根据《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慈党〔2013〕5号)《慈溪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慈党〔2014〕1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节支增效工作的通知》(慈党办〔2015〕6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党政机关外出学习考察相关要求的通知》(慈党办〔2017〕53号)《慈溪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慈溪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慈党办〔2020〕24号)及《慈溪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等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慈财〔2021〕9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款出差学习考察等三公经费开支的管理,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一条 继续深化完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认真执行《关于严格公务用车管理的若干规定》(慈廉政办〔2010〕76号)《慈溪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慈党办〔2013〕64号)和《慈溪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慈党办〔2016〕63号)的规定,保留应急调研、执法执勒车辆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第二条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一)公务车辆使用统一由镇后勤部门负责管理。
(二)公务车辆统一使用加油卡,实行一车一卡制度。
(三)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具体参照《关于公布2020--2021年度全市公务车辆维修实行定点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慈公共资源〔2020〕7号),每年按最新文件执行。公务用车维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填写《新浦镇公务车辆送修单》(附件1),经后勤部门负责人查验,报镇长审批签字后,在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车辆维修结束后,凭《新浦镇公务车辆送修单》(附件1)、定点维修企业结算单和发票,报后勤部门负责人审核,由镇长审批。结算清单应标明维修项目名称、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费、外加工费、材料管理费率等。公务用车维修费用由单位以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支付。未在定点维修企业进行公务用车维修的,不予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四)公务车辆保险业务纳入定点采购范围,具体参照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2021-2022年度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实行定点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慈公共资源〔2020〕30号),每年按最新文件执行。未按规定在定点机构中进行公务用车保险的,不予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五)公务用车实行公示制度和单车费用核算制度,按规定登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和里程等信息,并对公务用车的油耗、保险、维修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严格执行公务车定点停放制度,严禁在非工作时间和无公务活动时将公务用车停放在住宅小区、学校门口、娱乐场等与工作无关的场所,违反规定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严禁公车私驾私用,单位的公务车辆一律不准用于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其他公务用车管理
(一)镇机关工作人员赴市、下村用车各办(所)自行解决。
(二)未纳入市定点采购范围的二、三轮摩托车(电瓶车),凭维修明细单和发票报销。
(三)因大型活动、会议、培训或其他特殊情况等需要对外租用车辆的,需按照政府采购流程操作,具体参照慈溪市财政局、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落实<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慈财〔2021〕57号),每年按最新文件执行。租车费用由单位以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二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四条 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宁波市委及慈溪市改进作风建设的有关要求,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支出。
第五条 公务接待审批管理
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再报销的程序。来客接待必须先行填写《新浦镇就餐接待审批单》(附件3),详细注明来客单位名称、来函来电情况、来客人数、就餐地点等相关信息,经党群书记批准后方可在镇机关食堂,若确有需要安排外出就餐需事先经镇长审批同意。未经《新浦镇就餐接待审批单》(附件3)程序擅自接待的,不予补办理审批单,并视作私人接待,不予报销。
本单位工作人员在慈溪市辖区内从事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安排就餐。若因特殊工作原因,如:三改一拆、五水共治、抗台防汛、维稳安保、突发事件处置、公益志愿活动等,确需应急就餐,填写《新浦镇工作人员应急就餐审批单》(附件4)。
第六条 公务接待执行标准
(一)接待地点。慈溪市内来客接待一般安排在单位食堂就餐。慈溪市外客人原则上安排在单位食堂就餐,若确有需要安排外出就餐的,必须安排到具备转账或公务卡消费条件的饭店,凡设置最低消费、收取额外服务费、开具的票据不能反映用餐支出实际等情况的饭店,不能作为公务接待饭店。
(二)用餐标准。(1)慈溪市内来客工作餐接待标准为60元/人餐,超过两天(含两天)接待标准为40元/人餐;慈溪市外来客接待标准为80元/人餐;确因工作需要,由单位主要领导陪同的,接待标准为200元/人餐(含饮料),同一批次客人只安排一次接待。(2)本单位工作人员应急就餐,工作餐标准为40元/人餐。(3)禁止同城吃请,全市各单位之间、上下级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三)陪同人员。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不安排与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无关的部门和人员陪同,不搞层层陪同,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公务接待报销手续
(一)公务接待报销手续严格执行“四单”报销制度,“四单”:1.接待对象派出单位公函或《新浦镇公务接待情况记录单》(附件5);2.《新浦镇就餐接待审批单》(附件3);3.菜单等支出清单;4.接待费用票据(单位食堂就餐为食堂结算清单;饭店就餐为发票、公务卡POS机刷卡小票及复印件等)。
(二)本单位工作人员应急就餐报销凭《新浦镇应急用餐审批表》(附件4)、参加人员名单、菜单等支出清单、就餐费用票据(单位食堂就餐为食堂结算清单;饭店就餐为发票、公务卡POS机刷卡小票及复印件等)。
(三)公务接待费结算支付实行单位转账支付或公务卡支付两种方式,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公务接待费结算必须“一次(一批)一结”,不得签单、赊账或多个事项合并结算。
第三章 差旅费管理
第八条 差旅费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由单位派遣临时离开常驻地,到宁波市内(慈溪市范围外,宁波大市范围内,下同;慈溪市范围包括杭州湾新区)、市外(宁波大市范围外,不含出国境,下同)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参照《慈溪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慈党办〔2020〕24号)、《慈溪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等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慈财〔2021〕91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差旅费审批管理
因公出差前先填写《新浦镇工作人员出差(差旅费)审批表》(附件6),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差旅费执行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交通费定额补贴)。出差人员应当在市财政局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行政人员(参加车改人员)可按上述标准凭车票按实报销,部分地区也可按《新浦镇省内及附近城市出差交通费补贴标准》(附件7)定额补贴,两者二选一;如申请公车的,不予报销。
(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宁波大市外80元,宁波大市内40元,包干使用。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三)住宿费。按《新浦镇工作人员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附件8)执行,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按实报销。如举办方统一安排的,则不得重复报销。
(四)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不足一天的,按实际餐数和配餐标准包干使用。出差人员需接单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五)对因信访工作、应急事件处置等特殊情形下出差的,原则上按正常标准执行,确需突破的须由分管领导作出书面情况说明,经镇长审批后予以报销。
(六)未享受车贴工作人员经批准跨乡镇街道区域执行公务活动的,原则上应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符合车改相关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使用单位业务用车。确需选择其他出行方式的,依从紧从严的原则审批后,慈溪市市内交通费可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补助,包干使用。
(七)公务出差购买飞机票必须使用公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上统一采购,或委托我市核准的机票销售代理机构购买,具体参照《关于加强慈溪市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慈财〔2015〕121号)执行。
(八)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也可反向粘贴在报销单后一并保存,但不作为报销依据。
第十一条 差旅费报销手续
出差人员返回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按出差标准填写《新浦镇工作人员出差(差旅费)审批表》(附件6)中“差旅费报销审批”部分,附车票、住宿发票等凭证,经办人填写,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销。出差人员必须如实报销,如有虚假,一经查实,将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公务外出学习考察管理
第十二条 公务外出学习考察审批备案管理
组织赴宁波大市外学习考察,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党政机关外出学习考察相关要求的通知》(慈党办〔2017〕53号)文件执行,实行备案制度,提前三天填写《慈溪市党政干部外出学习考察审批表》(附件9),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一式三份,一份报市纪委备案,一份由单位存档,一份连同报销凭证入账。
第十三条 公务外出学习考察执行标准
组织外出学习考察一般应安排在省内,赴宁波大市外学习考察全年不得超过2次;每次时间控制在4天以内,人员控制在20人左右规模;外出学习考察参加对象必须出于工作需要、与工作相关;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时外出学习考察;涉及跨部门人员参加的,需详细说明参加理由;外出学习考察经费按现行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公务外出学习考察报销手续
外出学习考察费用实行凭票据报销办法,报销时需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明细发票凭证,不得以单一综合费用单据替代。将《慈溪市党政机关外出学习考察备案表》(附件9)与费用明细单据、外出人员名单等一同作为报销附件。
第五章 培训费管理
第十五条 培训费是指本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授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具体参照《慈溪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慈党办〔2020〕24号)、《关于实施慈溪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培训、公务住宿定点管理的通知》(慈财〔2015〕16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管理的通知》(慈党办〔2018〕14号)等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培训费审批管理
举办培训原则上安排在镇政府会议室或党校,一般不到各类酒店、宾馆开展培训,若确有需要安排在酒店、宾馆举行的,承办前填写《新浦镇酒店、宾馆举办培训审批表》(附件10),经分管领导审核,镇长审批后执行。在市内召开、承办各类会议、培训,或安排一般公务住宿(接待),均应纳入政府定点采购管理的范围,按照要求在定点饭店、酒店、宾馆进行,具体按照《关于实施慈溪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培训、公务住宿定点管理的通知》(慈财〔2015〕164号)执行。
培训如需安排用餐的,原则上安排在本单位食堂,若确有需要去饭店用餐的,要去具备转账支付或刷公务卡消费条件的饭店用餐。经办人在培训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填写《新浦镇培训用餐审批单》(附件11),经分管领导审核,镇长审批后执行。
确因工作需要,符合不超过两年一次外出教育培训规定,组织以干部为主体到市外开展教学活动,一般应当天返回,安排住宿的实行备案制度。培训前十五天填写《慈溪市党政机关外出教育培训备案表》(附件12),一式三份,一份报市委组织部备案,一份由单位存档,一份连同报销凭证入账。
第十七条 培训费执行标准
(一)授课费。
1.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
2.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3.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4.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授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除授课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按规定调剂使用,但是住宿费、伙食费实际发生数不得超过按照单项定额计算的经费预算总数。综合定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各项费用 | 合计 |
180 | 120 | 100 | 400 |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
(三)5天以内(含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5天以上的培训,所有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计320元)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培训时间1天及以内的,一般不安排住宿,费用发生情况按项目分别计列,并控制在综合定额的一半以内(计200元)。
第十八条 培训费报销手续
(一)经办人在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附
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新浦镇培训授课费支付单》(附件13)等凭证。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上专业人员授课的,报销时需提供技术职称的有效证明资料。课时费不得提前现金支付,由单位以转账方式支付。
(二)在酒店、宾馆举办培训的,报销时附《新浦镇酒店、宾馆举办培训审批表》(附件10)、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新浦镇培训授课费支付单》(附件13)、发票、党政机关培训定点场所结算单以及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三)安排食宿的,餐费和住宿费报销时应提供用餐(住宿)发票、《新浦镇培训餐费审批单》(附件11)等相关单据。
(四)报销凭证由经办人签字,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
导审批后报销。
第六章 会议费管理
第十九条 会议费管理遵循分类核定、总额控制、勤俭节约、规范使用的原则。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具体按照《慈溪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规定》(慈党办〔2014〕61号)、《关于实施慈溪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培训、公务住宿定点管理的通知》(慈财〔2015〕164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管理的通知》(慈党办〔2018〕14号)等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会议费审批管理
召开会议原则上安排在镇政府会议室或党校,一般不到各类酒店、宾馆召开会议,若确有需要安排在酒店、宾馆举行的,承办前填写《新浦镇酒店、宾馆举办会议审批表》(附件14),经分管领导审核,镇长审批后执行。在市内召开、承办各类会议、培训,或安排一般公务住宿(接待),均应纳入政府定点采购管理的范围,按照要求在定点饭店、酒店、宾馆进行,具体按照《关于实施慈溪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培训、公务住宿定点管理的通知》(慈财〔2015〕164号)执行。
会议如需安排用餐的,原则上安排在本单位食堂,如确需去饭店用餐的,要去具备转账支付或刷公务卡消费条件的饭店用餐。经办人在会议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填写《新浦镇会议用餐审批单》(附件15),经分管领导审核,报镇长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会议费执行标准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在定额内可以适当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 | 合 计 |
一类会议 | 300 | 150 | 100 | 550 |
二类会议 | 240 | 130 | 80 | 450 |
三类会议 | —— | 120 | 80 | 200 |
四类会议 | —— | 60 | 60 | 120 |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
会议分类:一类会议是指市党代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会。二类会议是指市委全会、市政府全会、市纪委全会,工青妇和民主党派换届大会,其他市级大型会议。三类会议是指有市级以上领导参加的市级工作会议,各部门负责人会议,镇党代会、人民代表大会。四类会议是指市级部门或单位召集的工作和业务(培训)会议,部门内部年度性会议或重要会议。
除一类会议以外,二类会议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其他会议一律不安排住宿。会期不足一天的,一般不安排住宿,费用发生情况按项目分别计列,并控制在综合定额的50%以内。
第二十二条 会议费报销手续
(一)会议费报销实行“一会一报”制,经办人在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二)在酒店、宾馆举办会议的,报销时附发票《新浦镇酒店、宾馆举办会议审批表》(附件14)、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发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结算单及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三)安排食宿的,餐费和住宿费报销时应提供用餐(住宿)发票、《新浦镇会议餐费审批单》(附件15)等相关单据。
(四)报销凭证由经办人签字,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镇财政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遇未尽事项再另行明确。若上级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附件:1.《新浦镇公务车辆送修单》(4S店、综合维修)
2.《新浦镇公务车辆派车单》
3.《新浦镇就餐接待审批单》
4.《新浦镇工作人员应急就餐审批单》
5.《新浦镇公务接待情况记录单》
6.《新浦镇工作人员出差(差旅费)审批表》
7.《新浦镇省内及附近城市出差交通费补贴标准》
8.《新浦镇工作人员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9.《慈溪市党政干部外出学习考察审批表》
10.《新浦镇酒店、宾馆举办培训审批表》
11.《新浦镇培训用餐审批单》
12.《慈溪市党政机关外出教育培训备案表》
13.《新浦镇培训讲课费支付单》
14.《新浦镇酒店、宾馆举办会议审批表》
15.《新浦镇会议用餐审批单》
抄送:市财政局。
新浦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1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