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大行政决策专栏 >> 重大决策制度

关于印发《慈溪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30 14:16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各基层司法所,局机关各科室,各下属事业单位:

现将《慈溪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慈溪市司法局

2021年6月30日

慈溪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制定慈溪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推动全市司法行政发展改革的重大决定;

(二)制定和调整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优化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均衡发展等方面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和调整推进或者深化司法行政体制机制改革、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公证制度改革、律师制度改革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决定实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虽属于一般性行政决策事项,但在实施过程中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争议较大,继续实施可能存在经济、社会、环境、公共安全等风险因素的决策事项;

(六)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涉及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