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0282419690709C/2021-139364
市气象局
主动公开
其他文件
县级政策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气象
2021-07-13
2021-07-13
面向社会
慈气发〔2021〕8号
有效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制定慈溪市气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如下:
一、制定气象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制定气象领域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和改革举措;
三、制定气象防灾减灾、防雷安全监管、升放气球监管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举措;
四、其他直接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按照法定权限,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慈溪市气象局办公室
2021年7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