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21-140344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1—2021—0006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工交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21-07-27

成文日期:

2021-07-2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办发〔2021〕45号

有效性:

有效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小微园办〔2020〕6号)、《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9〕6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的指导意见》(甬民企办〔2021〕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小微企业园建设和管理,深化推进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宁波和我市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和管理的文件要求,立足前湾新区联动发展,围绕我市“123”千百亿级产业集群,优化创业创新发展环境,以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为建设重点,契合块状传统产业特色要求,打造要素集约、服务集成和治理集中的现代产业社区,把小微企业园建设成为集聚、规范、创新、绿色、安全发展的特色化基础平台,形成与市域战略园区、镇级骨干园区互为支撑的协同发展格局。

  到2023年,力争实现高星级小微企业园8个以上,其中五星级实现突破。新增省级数字化示范园区2个。占地100亩以上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超过半数。入园集聚小微企业2000家以上。率先在宁波实现制造业小微企业园数量和建筑面积占比均70%以上。

  二、进一步加强规划建设

  (一)优化小微企业园空间布局。紧密结合制造业全域产业治理、工业空间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需求,按照“十四五”总体规划,结合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调整,以区中园、园中园、镇中园等形式规划布局小微企业园,依托前湾沪浙合作创新区、滨海经济开发区和智能家电高新技术产业园等园区平台,重点打造高质量星级标杆小微企业园。原则上不得在工业集聚区规划核定范围外新增土地上新建。引导镇级工业区、村级工业点改造升级,推进小微企业入园集聚提升。(牵头单位:市深化推进块状传统产业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块状办]、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镇[街道、园区])

  (二)完善小微企业园建设标准。一是用地集约高效。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原则上占地面积100亩以上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在安全允许、符合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5(特殊行业除外),绿地率一般不低于10%。二是产业导向明确。坚持“一园一业”“一园一品”原则,主导产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进行划分,原则上不超过两个,产业集聚度不低于70%,小微企业占入园企业数量比重不得低于70%。倡导同行业企业、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入驻园区集聚,谋划建设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园。三是加强生产生活配套。小微企业园配建非生产性用房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用地面积的10%,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园区计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15%。倡导机动车停放上楼,建设立体式停车仓,结合绿化设置,机动车位(含货车位)配建比例一般不低于0.4个/100平方米,设置非机动车(电瓶车)集中充电及停放场地。加强消防、安全、环保、信息网络以及集约化仓储物流快递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应急管理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各镇[街道、园区])

  (三)发挥政府投资主导作用。坚持准公共属性,以竞地价、限房价、竞自持等方式,统筹引导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园。大力鼓励国有资本投资建设小微企业园,持有厂房可用于调节平抑租售价格,提供低成本发展空间;国有独资性质的企业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园并以出租方式运营的,其对应的土地可以作价出资方式供应。鼓励行政村抱团出资参与小微企业园建设。(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慈溪建设集团、慈溪工贸集团等国有企业)

  (四)加强开发建设规范。一是明确自持要求。小微企业园开发主体,一方面需自持50%以上的非生产性用房且不低于园区建筑总面积的5%,自持年限与土地使用年限一致,且只能供入园企业使用;另一方面需自持不低于园区建筑总面积10%的生产性用房,自持年限为园区投用后3年。二是完善分割要求。在符合现行规划、住建、消防、环保、安全生产、不动产登记等相关要求以及公共部位明确、满足房屋独立使用的条件下,支持生产性用房按幢、层、竖向分割为基本单元,可分割的基本单元最小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明确用房套型,按套型登记权证。可出售用房套型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鼓励项目开发单位根据招商企业需要进行厂房定制,提高产业适应性。非生产性用房不得单独分割转让。园区内配电、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不予分割,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探索推进工业企业调产安置的厂房配建机制。三是明确建设强度。一般性的小微企业园建设项目标准地指标原则上统一设定,不再“一园一标”,具体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250万元/亩及以上、土地税收15万/亩及以上、单位排放增加值384万元/吨及以上、单位能耗增加值2.5万元/吨标准煤及以上。上级政策有新规定要求的,从上执行。(牵头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各镇[街道、园区])

  (五)加强建设管理。规划管理部门要组织小微企业园建设开发项目的设计方案评审,提前对接交通、环保、应急、消防、住建、供电、供气、水务等设施需求;住建部门要指导园区实施雨污分流,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入网,督促建筑施工质量及施工安全;消防部门要指导园区根据预定引入的产业标准做好消防设施建设,引入的项目应当和消防设施的配置相符合;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园区环境影响评价指导服务工作,督促指导园区按要求做好环保设施建设和运维,建立固废收集机制,做好固废的规范处置;应急管理部门要指导园区做好安全设施建设和运维工作。完成竣工验收的小微企业园项目,符合条件的报省小微企业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认定。规模较大、分期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可分期单独参加审核认定。(牵头单位:市块状办、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道、园区])

  三、进一步加大要素保障

  (六)开展工业全域治理。以“产业空间布局优化、土地开发利用高效、企业生产绿色安全、治理服务功能融合”为发展方向,实施“一镇一方案”制造业全域产业治理。科学确定产业发展空间,建立产业发展与工业稳定增长的匹配机制和工业用地占补平衡、增减挂钩机制。坚持建新拆旧,引导属地对村庄搬出的入园企业所属的旧址违法建筑予以拆除。加强亿元以上企业用地保障,对企业周边空地优先安排。引导和推动小微企业入园集聚提升发展,力争“十四五”期末基本实现园区外无工业“低散乱污”现象,小微企业园成为多种模式改造提升的精品样本。(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镇[街道、园区])

  (七)强化建设用地保障。将小微企业园建设用地纳入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原则上每年安排不低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小微企业园建设。对纳入各地规划并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小微企业园项目,做到应保尽保。支持产业定位明确、符合申报条件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园建设项目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争取土地指标带项目下达。鼓励盘活存量低效用地建设小微企业园。鼓励符合规划的低效物流用地通过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变更为工业用地,用于小微企业园建设。(牵头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八)加强服务供给支撑。一是金融服务方面,全面推广伙伴银行和“金融+科技+园区+政府+监管”五位一体的金融服务模式,为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改造提升、运营管理及入园企业购置厂房、技术改造、生产经营等提供创新金融产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贷款可按照重点工业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授信管理。政策性担保机构对园内企业实行费率优惠,并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小微企业园金融服务纳入担保风险补偿范围。二是用电服务方面,经认定责任主体明确、管理服务规范的小微企业园,电气工程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原则建设,供电企业电气投资到红线。鼓励小微企业园通过冷热电三联供、分布式能源等综合利用方式提高园区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三是公共服务方面,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向小微企业园延伸覆盖。依托省级、宁波平台,加快企业码在小微企业园的场景应用建设,完善政策宣传、企业服务和诉求办理通道。引导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安全生产、物流仓储、电商直播等各类优质服务机构入驻线上服务平台或线下小微企业园,为入园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探索建立产业创新资源共享对接机制,开展小微企业园与其他产业平台对接联动,开展技术创新、人才招引、供应链协同等方面的合作。(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慈溪工贸集团、人行慈溪支行、慈溪供电公司)

  四、进一步强化规范管理

  (九)加强企业入园准入管理。各镇(街道、园区)要明确小微企业园主导产业,制定入园管理办法,优先保障本地优质企业入园,完善企业入园的属地审核机制,对意向购买或拟入驻企业的行业类别、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等开展综合评估并出具意见。住建部门要做好预售许可工作,根据镇(街道、园区)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配合办理网签备案手续;指导企业装修施工许可证申领。生态环境部门要把好企业入园前的环境影响准入关。市场监管部门要负责做好入驻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开发单位要严格把握楼层业态布局,严禁重型机械设备上楼。入园企业购置和租用的生产性用房及非生产性用房必须自用,防止小微企业园用房投机炒作。对确实需要转让(转租)的,业主单位或开发运营单位享有优先回收权,再次出售(出租)流程同初次入驻流程,根据入园条件严格把关,相关部门要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各镇[街道、园区])

  (十)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地方负总责、部门强监管、属地管园区、园区管公建、企业负主责”和“责任全覆盖、管理全方位、监管全过程”的小微企业园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属地政府要将小微企业园及入园企业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消防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每个园区每年开展安全(消防)应急培训演练至少1次。应急部门要加强对星级小微企业园运营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2021年底力争安全素养提升培训全覆盖;开展小微企业园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2022年实现省级小微企业园全覆盖。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小微企业园建立工业危废收运体系。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住建部门要加强园区房屋的安全使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房屋安全评估机制。园区运营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建立园区安全机制,组建安全队伍,确保消防安全设施完整好用,维持消防通道畅通,有条件的按要求设置微型消防站;按照规定做好小微企业园整体环评。鼓励引进环保管家、安全管家等第三方服务机构,指导入园企业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和安全生产落实,加强公用特种设备维护。入园企业应积极主动履行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道、园区])

  (十一)加强运营管理。坚持培育和引进并举,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园专业化运营机构建设,重点扶持一批专注于制造业园区的专业运营机构,支持和打造一批集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企业招引、运营管理、产业链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化机构。运营机构要对拟入驻企业的场地装修、设备清单、生产场景等方案做好入园前规范督促,配合职能部门开展企业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整改落实,推进园区公共部位管理规范有序、安全高效,坚守消防、安全、环保底线。推动小微企业园建立入园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入园企业经营情况的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实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实施企业差异化培育管理,结合园区实际探索建立入园企业考核指标体系,鼓励将考核结果与园区服务供给、企业动态调整等相挂钩。鼓励探索园区物业服务费用预缴模式。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投资开发的小微企业园,按12元/平方米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6元/平方米缴纳物业保修金,专项维修资金和保修金由市住建局收缴并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加强投资开发和运营管理衔接,申请预售的小微企业园,根据投资协议和属地政府意见,可直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物业管理。支持运营机构创新园区管理服务模式,有条件的小微企业园可实行或纳入社区化管理。建立小微企业园业主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坚持党建引领,组建园区企业联合党支部,发挥党组织凝心聚力的战斗堡垒作用。(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各镇[街道、园区])

  (十二)加快推进数字化赋能。按照适度超前、管用实用的原则,推进数字化小微企业园建设,重点突出园区智慧化管理和智能化监控预警等基本功能。加强园区安全数字化改造,建立园区安全数字化监管体系,纳入全省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数字化平台,2021年底星级小微企业园安全生产数字化监管覆盖率达到100%。推动平台型企业和信息化服务商帮助入园企业实施网络化、智能化、数字化改造,加快深度上云,接入工业互联网平台,提升产业链协同和供应链管理服务能力。(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各镇[街道、园区])

  五、进一步增强激励引导

  (十三)全面实施绩效评价和星级创建。完善小微企业园年度绩效评价,重点突出企业孵化培育成效和企业服务功能。统计、税务等涉企部门提供和核对相关数据,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消防部门组织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评价。经省级审核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全部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绩效评价C档及以上的小微企业园自愿申报星级评定。引导小微企业园及时、准确填写小微企业园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并作为绩效评价、星级评定及推荐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重要依据。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建立小微企业园动态调整机制,对低效园区和不合规园区按照省级动态管理要求予以清退。(牵头单位:市块状办、市经信局、市统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税务局,各镇[街道、园区])

  (十四)加强政策扶持激励。鼓励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水平提升。对四星级及以上小微企业园入驻企业的市本级财力贡献全额奖励属地政府,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入选省级小微企业园和当年认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对运营管理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小微企业园竣工验收后开展数字化建设的,按当年度软性投入的20%及支撑硬件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十五)发挥组织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市块状办的统筹协调作用,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议事机制,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增强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小微企业园建设中的困难问题。将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镇(街道、园区)绩效考核。(牵头单位:市块状办)

  (十六)营造良好发展氛围。积极创新小微企业园投资建设、运营管理、集成服务、企业培育等方面的工作举措和政策措施,通过专题现场会、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先进经验。积极参与全省小微企业园建设与管理最佳实践案例评选,树立典型示范,加强宣传报道,营造社会各界关注支持小微企业园发展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块状办)

  六、其他

  (十七)新建小微企业园区情况特殊的,经市政府同意,给予“一事一议”政策。

  (十八)本意见中所涉及的同一小微企业园区(企业或项目)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有关政策,如上级对小微企业园区相关政策作出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意见自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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