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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0282002977085K/2021-140446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主动公开
信息公示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2021-07-28
2021-07-23
面向社会
被处罚单位:浙江飞龙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茹旭聪
经营地址:新浦镇西工业区经二路178号
主要违法事实: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冷柜生产项目(新建1台发泡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罚款柒仟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慈溪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31000001888504,编号:43502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