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6461L/2021-142271
市住建局
主动公开
其他文件
县级政策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021-08-26
2021-08-23
面向社会
慈住建〔2021〕122号
有效
各房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各人防建设管理责任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提高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质量和城市综合防护能力,按照“谁建设、谁受益”“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开展人防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甬人防办通〔2020〕25号)等文件精神,对我市人防工程管理明确如下要求:
一、明确不同时期人防工程管理按照《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要求执行。
二、2021年9月1日后,所有交付人防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关于开展人防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甬人防办通〔2020〕25号)文件要求实施保险制度,且保险合同期限不少于5年。
三、2021年9月1日前已完成备案的既有人防工程项目,明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由人防工程维护责任单位完成人防项目的投保工作,保险公司委托专业的第三方协助参与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并提出相关整改意见。相关保险费用可在人防工程收益中列支。
四、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投保前,由保险公司组织专业力量进行风险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设备设施在整改后投保或予以责任免除。投保后,人防工程维护责任单位仍然要履行人防项目维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并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积极整改。多方合力,确保我市所有人防工程设备设施完好,为战时防空掩蔽提供良好的避难场所,确保我市人民群众安全。
附件:关于开展人防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甬人防办通〔2020〕25号)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慈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