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21-142453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01—2021—000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农业、林业、水利/农业水利综合类

发布日期:

2021-08-27

成文日期:

2021-08-02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政办发〔2021〕49号

有效性:

废止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加快推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加快推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日

 

慈溪市加快推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上级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根据《慈溪市高质量推进“3995”乡村产业振兴行动方案》(慈党办〔2020〕58号)文件,确保完成全年重点目标任务,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加快构建现代化乡村产业

  (一)强化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加大对粮油生产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力度,具体政策按照《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粮油生产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保供能力的实施意见》(慈政发〔2021〕10号)执行。支持生猪增产保供,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发展,落实专项资金,生猪保供按照宁波政策执行,对按要求实施扩容且新扩建处理能力达到1500吨/年以上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企业,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发展现代种业。大力培育“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鼓励市级重点种子(种苗)孵化基地加大投入力度,提升综合实力,按投资额6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种子储备转商亏损及化肥储备给予一定补助,其中化肥储备由市供销社组织实施。

  (三)优化乡村产业发展平台。鼓励农业经营主体打造集绿色化、数字化、集约化、融合化于一体的农业特色园区,促进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对主体实施的农业项目,按投资额的4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四)健全农产品仓储冷链物流体系。积极开展全国鲜活农产品冷藏保鲜设施建设试点县创建,对新实施的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物流项目,按照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50万。

  二、推进国家数字乡村试点

  (五)发展智慧农业。鼓励农业经营主体运用先进物联网技术,通过数据采集分析、自动化控制,提升农业生产标准化、智能化和精准化水平。对按要求完成种养基地数字化改造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不同标准,分别给予0.3万元、0.8万元、1.5万元奖励。对创建成为省级数字农业工厂的,按上级政策执行。鼓励农业产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制定数字化相关的团体标准,对按要求制定标准的给予5万元奖励。

  (六)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对线上销售慈溪特色农产品的农业市场主体,全年快递费达到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超预算等比例核减)。

  (七)开展数字村庄试点。鼓励片区组团发展村庄、美丽乡村在奖励基金、项目资金中统筹开展数字乡村试点建设,被评为宁波市级以上示范镇、示范村的,按上级政策执行。对评为省万村联网“季度之星”的村级网站,每村每次奖励0.1万元。

  三、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八)稳定土地规模经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对2018年前已认定的委托流转到二轮承包期剩余年限内的农户或土地股份制入股农户,仍按每年每亩150元予以补贴。对新委托流转且注册成立的单体规模在30-50亩、5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的,每家分别奖励1万元、1.5万元。

  (九)引育农业龙头企业。对新命名的国家、省级、宁波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每家分别配套奖励20万元、15万元、5万元。鼓励企业成长壮大,对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年销售超3000万元且增幅在20%以上的,每家奖励3万元,对年销售超亿元且当年增幅在15%以上的,每家奖励10万元。

  (十)培优农业经营主体。对新命名的省级及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配套奖励2万元,新命名的宁波示范性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配套奖励1万元。对列入农村创业创新优秀带头人典型案例候选、全国家庭农场典型案例候选、全省“百佳”家庭农场典型案例候选的,每家(人)奖励2万元。对完成高素质农民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的,给予每人200元的奖励。鼓励大学生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对大学生从事现代农业创业的,按宁波市级政策执行,大学生在农业领域就业的,给予2万元/人的奖励(含上级补助)。鼓励慈溪市级重点种子(种苗)孵化基地引育人才,对农业相关专业大学生从事种业创业就业的,在宁波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再配套奖励1万元,每家最高配套奖励2万元。

  (十一)壮大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植保、统防统治等多功能、全程化、托管式的生产性服务,对创建成为慈溪市级及以上示范性统防统治社会化服务组织、宁波市级及以上示范性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的奖励。积极培育农机服务组织,实施功能培育项目,达到宁波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按上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实施提质工程项目,被评定为宁波市级、省级(或国家级)示范合作组织的,分别配套奖励2万元、3万元(同年度配套奖励就高原则享受一次);服务组织被宁波评定为区域性农机服务中心的,配套奖励3万;被宁波评定为农机作业服务公司的,按上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达到综合农机服务中心建设标准的,奖励3万元。

  四、促进产业深度融合

  (十二)延伸产业链条。鼓励农业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对慈溪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设备且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自制设备除外),按实际投入额的8%奖励,每家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发挥联农带农作用,对创建成为宁波市级及以上产业化联合体的,按上级政策给予奖励。

  (十三)鼓励创树农业名牌。全面实施“1821”品牌提升行动,对新获得国家、省、宁波级农业名牌产品称号的,分别配套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新认定的浙江省知名农业品牌,每个配套奖励5万元。新获省级及以上优质农产品金奖、银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新获宁波市级优质农产品金奖、银奖的,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对新认证、续展认证绿色食品的,每个分别给予3万元、0.5万元奖励。对新获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每件奖励5万元。

  (十四)积极拓展农业市场。经组织参加上级政府及部门举办的各类农业展会的农业市场经营主体,省内、省外展会每家分别给予0.3万元、0.5万元奖励,赴国(境)外参展的每个摊位给予1-2万元奖励,特装展示或举办农产品专场推介会的,每家奖励2-3万元。经组织参加由上级政府及部门举办的农民丰收节、特色小吃展、专场直播推介会等临时性展示展销活动,每家给予0.1万元奖励。

  (十五)深化农业政策性保险。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农业保险政策体系,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五、全面推进农业绿色发展

  (十六)深化“肥药两制”改革。实施“肥药两制”改革示范创建,对创建成为肥药两制改革示范农资店的,给予一定奖励,具体标准另行制定。深入实施肥药双控工程,对列入计划的50亩以上规模农场施用商品有机肥的,按核定量内给予250元/吨补助,对符合补助条件的配方肥(主推配方肥),给予350元/吨补助(含上级资金)。对推广应用性信息素、频振式杀虫灯、黄板粘卡等病虫绿色防控技术的,按其设备材料购置额的70%进行补助。对列入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示范点的,按投资额70%给予补助,每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七)加快渔业健康养殖。对创建成为国家级、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每个主体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通过复查换证的,每个奖励0.3万元。全面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对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示范点按照投资额8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补;对大型连片区域化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按150亩折算为一个示范点,给予最高不超过180万元的奖补。对已实施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的单位,年度监测合格的,给予最高每亩每年40元奖励。

  (十八)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对后备母牛按每头5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支持动物疫病防控,实施病死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养殖环节对设储存点的生猪养殖场每头收集补助15元,镇(街道)收集生猪每头补助25元,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生猪补助每头60元,其他动物及产品按每吨2600元补助,对各地的产地检疫工作按每头生猪产地检疫费0.7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支持畜禽屠宰行业规范发展,生猪屠宰环节病死生猪每头损失补助800元,病害产品及废弃物损失补助4元/公斤,资源化利用补助0.8元/公斤,病死猪及产品收集补助每头15元(产品按90公斤1头折算);屠宰环节病死家禽每羽损失补助4-8元,病死家禽收集补助每羽0.5元;家禽定点屠宰企业“净膛杀白”年实际屠宰量达到80万羽以上的,给予年度一次性净膛补助25万元;对开展畜禽车辆消毒的洗消中心,给予一定补贴。

  (十九)开展清洁美丽田园建设。实施清洁田园专项行动,落实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体系,按耕地面积给予各镇(街道)每年每亩最高10元的专项工作经费奖励。对符合要求的秸秆收集利用单位,按照收集量、销售额等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宁波(慈溪)绿色农产品加工基地供热由崇寿镇解决,市财政给予50万元定额补助;腌制废水装运由周巷镇解决,市财政给予50万元定额补助。

  (二十)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化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农产品全生命周期智安码,对试点阶段积极带头实现全程追溯的市场主体,每家奖励0.2万元,对农场、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新购置快检设备、追溯设备、追溯用品的,按购置额50%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含上级补助)。

  六、强化农业科技支撑

  (二十一)创新农技推广服务。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开展农业科技项目研究,项目申报按照《慈溪市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执行。以科室(单位)负责人、副高及以上职称技术人员为培训对象,组织现代农业高研班培训,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满足现代农业发展要求。

  (二十二)积极推进农业机械化。购置宁波市补贴机具品目内的农机具按上级补贴标准执行,其中对水稻插秧机、水稻直播机、水稻侧深施肥装置、秧盘播种成套设备、粮食烘干机、果园轨道运输机、简易保险储藏设备按中央补贴额的30%累加补贴(累加机具视宁波实施方案调整);购置列入中央财政“新产品补贴”范围的机具,按新产品补贴标准和办法执行。

  鼓励引进智慧农机、无人机械等新型农机具,对购置补贴机具品目外的符合慈溪特色的农机具,按购置价的35%给予补助,每家补助最高不超过35万元(具体补助机具在年度实施办法中明确);通过宁波市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项目考核的,给予配套奖励5万元。

  (二十三)开展平安农机建设。平安农机建设单位和农机报废补贴与奖励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加快发展设施农业。列入本市级设施农业补贴对象的,建设要求、建设标准、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等按上级规定执行,其中对新建连片15亩以上、30亩以上的分别按每平方5元、10元给予累加。列入《慈溪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养殖区范围内新建连片面积10亩(含)以上标准钢绳式水产暖棚,按3500元/亩给予补助(单户补助最高限额10万)。开展非标杨梅钢管大棚建设试点,新建连片面积在3亩(含)以上的,按3.5万元/亩给予补助(单户补助最高限额30万)。

  七、其他要求

  (一)本政策若无特殊说明的,补助标准均含上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列入上级农业农村发展指导性任务专项的,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二)本政策同一补助(补贴、奖励)对象的同一项目或参照同一补助(补贴、奖励)考核依据的项目,市级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意见执行。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涉农项目和资金监管,对经营主体申报项目已审批立项但未实施的,应暂缓其他项目申报;对受扶持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及个人发现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三年内不得申请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四)市现代农业开发区粮油保供、生猪保供等市政府指令性任务按市级政策执行,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承担。其他慈溪市级及以上政策所需的地方配套资金,以及开发区另行自行出台的补助政策,所涉扶持资金由开发区承担。

  (五)本政策为年度性农业产业扶持政策,实施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此前相关补助政策停止执行。在此期间,凡涉及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社会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而需调整本政策内容的,另行研究制定。市级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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