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768511377N/2021-155777
市应急管理局
主动公开
事故调查报告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2021-08-09
2021-07-23
面向社会
2021年6月1日18时左右,周巷镇余庵公路703号厂内,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6万元。经慈溪市人民政府授权,由慈溪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慈溪市公安局、慈溪市总工会和周巷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询问人员、查阅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宁波骉骉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骉骉科技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骉骉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07069508X6。法定代表人:熊叶广。注册资本:500万元整。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周巷镇余庵公路703号。经营范围分为一般项目和许可项目。一般项目:家用电器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家用电器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工业设计服务;电子元器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营业期限:2013年6月13日至2063年6月12日止。事发时公司名称系温州泰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及名称正在变更中,事故厂房生产线正在组建中。
(二)邹永
邹永名下有余姚市啊永搬运服务部(以下简称啊永服务部)。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GWAYN1K。经营者:邹永。注册地址: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新堰西路88号。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装卸、搬运的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2019年12月10日至长期。
(三)乔同刚
乔同刚名下有慈溪市周巷豪强吊车租赁店(以下简称豪强租赁店)。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GUA110W。经营者:乔同刚。注册地址: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城中村新周塘公路867号。经营范围:吊车租赁;货物装卸搬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2019年10月15日至长期。事故吊车系乔同刚所有,因保险费优惠等因素,挂靠在余姚市玉明运输有限公司。
二、事故经过及分析
(一)事故经过
2021年4月,骉骉公司负责人熊叶广与宁波恒锐物业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租赁物为慈溪市周巷镇余庵公路703号厂房,面积1550平方米,租期为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之后,骉骉公司着手新厂房生产线的准备工作。6月1日,骉骉公司代理人张磊委托邹永组织吊装作业,吊物为波峰焊设备(长宽高分别为4.42米*1.42米*1.75米,重1600kg)。邹永联系乔同刚派吊车及驾驶员,联系汪小飞开叉车。17时左右,待吊设备、吊车及驾驶员、叉车及驾驶员、邹永等全部到达事故作业点。18时左右,邹永组织进行吊装作业,邹永和张磊位于厂房3楼吊装口位置(宽约3米,高约2.9米),汽车吊驾驶员系刘刚,吊物在吊装口附近时,邹永和张磊试图将吊物拉进吊装口内,吊带碰到吊装口上方支架,吊物失稳移位,邹永松手不及,从三楼坠落到地面受伤,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二)技术分析
邹永(啊永服务部)违规进行高处作业,未按规定系挂安全带,吊物失稳移位,邹永松手不及,从三楼坠落到地面受伤,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三)综合分析
邹永(啊永服务部)违规组织吊装作业,现场不符合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要求。骉骉公司对吊装口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无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未与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乔同刚(豪强租赁店)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吊装作业安全隐患。刘刚违章进行吊装作业。张磊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违规介绍邹永组织事故项目作业。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邹永(啊永服务部)违规进行高处作业,未按规定系挂安全带,吊物失稳移位,邹永松手不及,从三楼坠落到地面受伤,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二)间接原因
1.邹永(啊永服务部)违规组织吊装作业,现场不符合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2.骉骉公司对吊装口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无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未与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乔同刚(豪强租赁店)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吊装作业安全隐患。
4.刘刚违章进行吊装作业。
5.张磊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违规介绍邹永组织事故项目作业。
四、事故性质
综上分析,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
(一)邹永违规组织吊装作业,现场不符合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要求;违规进行高处作业,未按规定系挂安全带。吊物失稳移位,邹永松手不及,从三楼坠落到地面受伤,抢救无效当日死亡。邹永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本起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
(二)骉骉公司对吊装口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无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未与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慈溪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骉骉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三)乔同刚(豪强租赁店)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吊装作业安全隐患,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慈溪市应急管理局对乔同刚(豪强租赁店)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四)刘刚违章进行吊装作业,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慈溪市应急管理局将事故情况函告刘刚资格证书发证单位予以处理。
(五)张磊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违规介绍邹永组织事故项目作业,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慈溪市应急管理局对张磊作出警示教育。
六、整改措施
(一)骉骉公司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相应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依规进行吊装口作业安全管理;依法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项目发包的,与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乔同刚(豪强租赁店)要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三)刘刚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不得违章作业。
(四)张磊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不得违规介绍业务。
(五)余姚市玉明运输有限公司要依法依规经营,不得违规承接挂靠业务,规范做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