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0487/2021-142862

发布机构:

坎墩街道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政策层级:

乡镇街道政策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布日期:

2021-09-02

成文日期:

2021-08-3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坎街党〔2021〕60号

有效性:

有效

坎墩街道党工委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2 15:32 信息来源:坎墩街道

机关各(办)所、各村(社区、居委)、各级人民调解组织: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慈溪市坎墩街道工作委员会
                                                                                                慈溪市人民政府坎墩街道办事处
                                                                                                         2021年8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贯彻好中央、省、市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依据《人民调解法》,《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慈党办〔2021〕4号、《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慈司〔2021〕9号文件要求,以党的领导、依法推动、择优选聘、专兼结合、分类指导为原则,全面加强街道、村二级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坎墩街道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重要论述的精神,按照“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把加强街道、村二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工作作为“平安慈溪”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深入扎实推进。以网格化为平台,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和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桥头堡作用,筑牢巩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使基层调解工作形成“有人管事、有制律事”的新格局,为建设创新活力之城美丽幸福慈溪以及宜居宜业新坎墩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工作目标
  以提升基层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水平为目标,统筹基层社会治理的职能和资源。把调解作为诉讼外化解矛盾、解决纷争的重要手段挺在前面,推动矛盾纠纷“最多跑一地”改革落地发力。从加强基层民主自治出发,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员,确保村(社区、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全覆盖,实现多元合一、一员多用的基层综治网络;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在组织机构、调解队伍、制度机制、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建设,结合全面建设小康农村和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需要,实现村(社区、居)调解组织建设与“两网融合”工作有机结合,着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调解工作体系,确保“小事不出网格,大事不出村,重大矛盾不上交”,促使各类矛盾纠纷在萌芽状态得到化解控制。为在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中走前列当标兵护航添彩。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村(社区、居)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1.依法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为3-9人,通过推选产生;任期届满,应及时改选,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应向推选单位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新当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村(社区、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与两委班子同步推选产生,原则上由村(社区、居委)书记担任调委会主任,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主任应由综治办主任担任。
  2.规范人民调解员选(聘)任工作。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可以专职或兼职。人民调解员应由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的人员不能担任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聘任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并颁发聘书。
  3.推进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人民调解。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司法行政系统资源优势。推广“法律服务进村为民工程”,完善法律顾问、法律服务机构与村(社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结对机制,提高依法调解的能力水平。
  4.动员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切实发挥村(居)民小组长、楼栋长、网格员的积极作用,深化“网格融调”工作机制。依托网格建立调解小组和信息员队伍,了解社情民意,排查矛盾纠纷线索隐患。发展调解志愿者队伍,积极邀请“两代表一委员”、“五老人员”、乡贤、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城乡社区工作者、大学生村官等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5.强化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司法所要加强对街道、村(社区、居)二级人民调解组织工作的业务指导,并根据需要积极指导、协助、参与对具体纠纷的调解活动,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法治性和实效性;村(社区、居)调解组织要自觉接受和服从司法所的工作指导,积极主动开展各种民间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化解工作,并把排调结果每周上报,重大矛盾和影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即时汇报。街道综治办要积极与浒山法庭对接,发挥法官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加强街道、村(社区、居)二级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6.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
  7.优化人民调解员年龄结构。推动就业年龄段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成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积极推动纠纷调解类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和专业人才使用,探索把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和职业水平评价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推动人民调解员队伍的职业化。
  8.明确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人民调解员的职责任务是:参与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注重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自觉接受司法所和基层人民法院业务指导,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案例选报、信息采集录入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完成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9、切实抓好教育培训工作。司法所要组织好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市司法局的领导下,统一规划,做好经费预算,把人民调解培训纳入年度调解员队伍建设计划,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培训方式可以通过以会代训、以案释法、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对街道、村二级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或指导,人民调解员每人每年培训不少于两次。
  10.完善人民调解员退出机制。对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能胜任调解工作,或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职,自愿申请辞职的人民调解员,街道组织办联合司法所应及时督促推选或者聘任单位按规定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三)加强村(社区、居)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
  11、规范调解组织管理运行。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法相配套的制度体系,加快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备案、调解员选任培训、工作统计等配套制度,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名称、印章标志、格式文书和工作程序,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依法开展。村(社区、居)人民调解组织应有必要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用于日常办公、接待来访,并配备必要的资料柜等基本配置。有条件的村(社区、居)要设立调解室。
  12、实行矛盾纠纷分级调处。对发生的简易矛盾纠纷,调解信息员要做到边报告边调处,力争就地化解;对一般矛盾纠纷,网格员或调解员要及时稳定并疏导纠纷当事人情绪,力争在调解小组中得以化解;对复杂矛盾纠纷,调解小组要做好跟踪调查,及时做好劝说稳控工作,力争在村级调委会中调处化解;对重大疑难纠纷,村(社区、居委)书记要亲自挂帅,组织力量全力化解;对特别重大疑难纠纷,街道、村两级领导要果断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严防激化,街道要及时组织指派得力调解干部,指导帮助村调委会共同尽快化解。街道调委会把街道下属的村(社区、居)划分成若干片区,每一片区至少落实一名以上调解员,受理、指导和调处村级调委会上交的纠纷。村级必须调处化解发生矛盾纠纷量的80%以上,否则在年底“以奖代补”中,按该村级调委会计发奖金总额为基数,减半兑现奖金,街道对村级目标绩效管理考核中涉及纠纷调处考核项目不得分。
  13、强化品牌调解室的创建。通过发挥优秀人民调解员和特色团队的引领示范作用,规范以调解员个人名字命名和以团队为主的调解工作室,打造坎墩特色的“致和乡音调解室”品牌,不断增强人民调解辐射力。
  (四)加强村(社区、居)人民调解工作保障建设
  14、落实工作经费。按照《人民调解法》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街道将人民调解工作相关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该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培训、以奖代补等支出,街道级人民调解员因调处纠纷而产生的误餐费、差旅费等费用也由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保障,并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报销。村(社区、居)人民调解所需经费应在既有的村级运行经费中统筹落实。
  15、完善激励机制。
  深化完善“以奖代补”激励保障模式,细化奖励标准,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安排和发放综合考虑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纠纷难易程度等因素实行“一案一档”奖励,奖励金额范围50元-1000元/件,奖金直接发放到调解员个人,具体奖励政策详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16、加强组织领导。街道、村(社区、居)二级调解组织要把人民调解建设作为基层法治建设和城镇化发展的重要内容,统筹资源力量,明确具体责任,扎实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司法所要认真履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职责,积极推动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要加强与市司法局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联系,街道各办(所)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场所和设施建设,为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17、确保工作实效。街道有关部门要指导、协助村(社区、居)调解组织建设与抓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夯实基层基础。要与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紧密结合,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要与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等市、街道二级政府重点工作紧密结合,保障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要与“两网融合”工作紧密结合,切实提升平安建设现代化水平;要与信访维稳工作紧密结合,切实做好属地稳控化解;要与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有效实施紧密结合,促进家风良好、邻里和睦、村风文明。
  18、强化考评机制。将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调解员队伍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建设、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等作为村级平安创建的重要内容,列入街道对村级年度考核目标。司法所要会同街道相关部门制定目标考评细则,对村级人民调解工作实施考核。村级调委会须按街道综治办、司法所要求,定期排摸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按时报送调处信息和数据。

     附件:坎墩街道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发放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