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0487/2008-111826

发布机构:

坎墩街道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层级:

乡镇街道政策

规范性文件编号:

BCXD65-2008-000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日期:

2021-09-02

成文日期:

2008-09-09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坎街办〔2008〕89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坎墩街道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2 14:59 信息来源:坎墩街道

各行政村:
  《坎墩街道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操作办法》已经街道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坎墩街道办事处
                                                                二00八年九月九日

 坎墩街道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操作办法

  为改革农民传统建房方式,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慈政发〔2007〕79号《关于推进中心城区旧城〈城中村〉改造的若干意见》、《慈溪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街道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街道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适用此办法。
  二、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在慈溪市主城坎墩分区范围内,即三塘横江以南。
  三、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总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严格控制单家独院,推行多、高层套房。
  1、依法依规原则。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按城市规划,在坎墩分区内建设中、东、西三个农民集中居住区。
  2、解困优先原则。无房户、住房困难户、拆迁户优先申购农民集中居住区多层、高层统建房。
  3、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应当与旧村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土地整理相结合。
  4、购新退宅原则。认购统建房时,购房户必须将原有宅基地及宅旁地退还给所在村。
  5、统一建设原则。农民集中居住区由街道统一建设、统一监管。
  6、公开公正、合理原则。原则上按区域就近安排购买多层、高层统建房。
  四、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申请与报批
  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整理和收集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项目报批的相关材料,并实施具体的申请报批手续。
  五、农民集中居住区申购面积标准、申购对象与人口计算办法
  1、农民申购多层、高层统建房的,建筑面积人均上限60㎡。
  2、农民申购多层、高层统建房的对象:
  ﹙1﹚无房户;
  ﹙2﹚住房困难户﹙单家独院农户且人均建筑占地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
  ﹙3﹚因国家和集体建设实施城市规划、旧村改造,需搬迁的;
  ﹙4﹚因自然灾害或经确定的危房户﹙被鉴定为最高级别或被列入近期建设计划需拆迁的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危房户﹚;
  ﹙5﹚其他符合《慈溪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规定的。
  3、申购多层、高层统建房,人口按每户在册常住人口计算﹙公安户籍证明﹚;未婚独生子女凭证可按两人计算,符合单独分户条件且已婚尚未有子女的,按再增加一人计算。
  4、购房户家庭成员中虽无常住户口的,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记入申请购房人数:
  ﹙1﹚ 家在农村的在校学生和回街道落户的高校毕业生;
  ﹙2﹚ 家在农村的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包括义务兵性质的军校学员﹚;
  ﹙3﹚ 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已享受过福利分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农居房待遇的,不得计入申请购房人数。
  5、农户申请购买统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出租、出卖和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2﹚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户申请并被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3﹚经查实有违法占用土地现象尚未处理的;
  ﹙4﹚不服从依法征收土地、不服从公共建设项目的;
  ﹙5﹚有其他不符合《慈溪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
  六、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标准
  1、多层、高层统建房建筑面积的控制标准:套形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一人户型不超过60㎡,两人户型不超过120㎡,三人户型不超过180㎡,四人以上户型不超过240㎡。
  2、套形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核定为准。
  3、多层及高层统建房的附属用房﹙杂物间或车库﹚不计入申购限制面积;附属用房﹙杂物间或车库﹚与套房搭配方案另定。
  七、农民集中居住区多层、高层统建房的价格核定
  1、农民集中居住区多层、高层统建房的价格不得高于实际结算成本。结算成本包括征地成本(含报批费用)、设计费用、基础设施、主体投入费用、管理费、公建绿化费、房屋建设造价、物业管理用房的造价、利息、代建费等(除市政策性减免及补助外)。
  2、五层套房楼层指导价:一层按基准价计算,二层上浮6﹪,三层上浮8﹪,四层上浮4﹪,五层下浮10﹪。
  3、高层套房及其他多层套房楼层指导价另定。
  4、附属用房﹙杂物间或车库﹚按面积就实际建设成本计价。
  5、多层、高层统建房的价格由街道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市物价部门审批核准,并在街道范围内公示。
  八、农民集中居住区多层、高层统建房的购房程序
  1、统建房的购买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申请购买统建房的农民应以户为单位,填写《慈溪市农居统建房购买申请表》并提供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原有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等材料,由村委会审核并经所在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街道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街道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购房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购房户在购房户所在村公示。
  2、对公示后无投诉或虽有投诉但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批准其购房资格(农民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拆迁户优先),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核发农居统建房购买资格单,作为准购凭证。
  3、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使用土地所在村,经街道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可在安排的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
  4、凭购买资格单缴纳统建房预购款﹙预购款不计利息﹚;在规定日期内不缴纳预购款的,视作自动放弃;两次不缴纳的将取消其购房资格;预购款按工程概算的50﹪缴纳。
  5、对准购户的购买顺序,采取抽签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准购户数量超过当期供应房源数量时,依确定的购买顺序不能在当年度购买的准购户,依次轮候,安排在下—期购买,原确定的购买顺序不变,购房面积标准按新购房时的人口重新核定﹙具体抽签办法另行制定﹚。
  6、购房户入住前,应签订好入住合同,进入市场化物业管理。
  九、原有房屋及宅基地的处理
  1、农民在统建房认购时,购房户必须放弃对原有房屋、原有宅基地及宅旁地的占有使用权力,并向村作出处理承诺,统一由村收回。
  2、原有房屋尚可保留使用的,经村同意可以调剂给本村住房困难户。
  3、根据规划应当予以拆除的,购房户作出拆除原有老屋保证书,注销土地证书,按村规民约与村签订其原有宅基地及宅旁地收回补偿协议,其补偿标准可参照该地区的同类土地征收标准。
  4、原有房屋拆除会危及邻居安全的,经村级组织认可,其房屋可以暂缓拆除,由村集体管理使用。
  十、农民集中居住区,多层、高层统建房的登记发证
  多层、高层统建房经竣工验收后,按分摊面积发证。
  十一、房屋流转
  1、房屋流转按《慈溪市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2、有违法占用土地现象的农户暂停房屋流转。
  3、拆迁户酌情另定。
  十二、有关责任
  1、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相应资质承担农民集中居住区统建房施工,或无有效施工图组织统建房施工的 ,报市建设局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有关管理人员如有违法行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的,追究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以欺骗手段购买多层、高层统建房的,按原价收回所购买的房屋。
  4、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电话号码:0574-63276605。
  十三、其他
  1、特困户参照民政救助有关规定,采取“廉租房”形式给予安排。
  2、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街道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3、本办法由街道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