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7085K/2021-144258

发布机构: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信息公示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日期:

2021-09-24

成文日期:

2021-09-23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宁波华星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6万吨熔体直纺差别化涤纶预取向(POY)细旦丝生产线技改项目拟批准公告(慈溪分局)

发布日期:2021-09-24 09:00 信息来源: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年产16万吨熔体直纺差别化涤纶预取向(POY)细旦丝生产线技改项目

慈溪市龙山镇海甸戎村(三北工业区)

宁波华星科技有限公司

该项目新增1套聚酯装置(10台反应釜)、4套直熔涤纶细旦短纤前纺线、5条涤纶细旦短纤后纺线、9台打包机及配套辅助设备,公用工程成品库、乙二醇(EG)罐区、热媒站(40吨燃煤导热油锅炉一用一备)、PTA仓库等均依托厂区现有,并对厂区靠东侧现有污水处理站进行扩容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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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建设应以实施清洁生产为前提,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2、项目必须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切实落实好建设项目的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设施工作,同时做好厂区污水处理收集处理系统防腐、防渗、防沉降及厂区地面硬化防渗,废水收集管线全部采用明管套明沟。经预处理的聚酯工艺废水、后纺牵伸废水与其他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85%回用,其余部分排入工业区污水管网,接管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直接排放限值要求,其中石油类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总锑参照《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修改单废水总排放口0.10mg/L,最后经慈溪市东部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规范设置厂区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3、PTA/IPA投料粉尘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前纺车间采取有效措施后排放,后纺车间油剂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备用切片装置产生的切片废气经收集后通过2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和表9限值,其中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聚酯工艺废气(催化剂及浆料配置废气、EG/H2O分离塔废气、气提塔尾气、液环真空泵I尾气、液环真空泵II尾气、真空液封槽及热井废气)经废气总管送至汽提塔后再接入现有热媒站焚烧处理,EG贮罐呼吸废气及污水处理站废气接入厂区现有热媒站焚烧处理,热媒炉废气经脱硫、除尘、脱硝等处理后通过高于45米的烟囱排放,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逃逸氨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乙醛、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

4、车间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严格按照环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等措施,以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要求。

5、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利用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酯化物及低聚物浆块等、废油剂、高温水解炉废渣、废热媒、废油剂包装桶、废催化剂包装袋等属于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等要求设置危废贮存场所,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作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6、切实落实好建设项目的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设施工作,同时做好厂区污水处理收集处理系统防腐、防渗、防沉降及厂区地面硬化防渗,废水收集管线全部采用明管套明沟,加强固废堆场的地面防渗工作。

7、加强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配套设置事故应急池,建立健全的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你公司要对脱硫脱硝、污水处理等重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将相关信息报送我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抄送市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及安全管控台账资料,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在按要求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时,应当将环境治理设施一并纳入安全评价范围。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1年9月24日至2021年9月30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联系电话:0574-63961886  0574-63961775

通讯地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行政审批科(慈溪市行政服务中心221室)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