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某公司不服慈溪市水利局行政许可案

案号 甬慈政复决字〔2021〕62号
案由 不服行政许可
申请人 慈溪某公司
被申请人 慈溪市水利局
复议结论 维持
审结日期 2021-12-20
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慈水许〔2018〕第117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位于本市宗汉街道,其所在区块主要由慈国用(2010)第181048号土地证(证载宗地面积3824平方米)、慈国用(2010)第181023号土地证(证载宗地面积1024平方米)、慈国用(2010)第181024号土地证(证载宗地面积15482平方米)三宗土地组成。

2009年4月17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远大车业区块开发建设项目河道改道的报告》及相关材料,请求对其区块内南北转西东向穿过的河道改道,顺接东侧河道,采用的方法为开挖及拓宽替代的方式来补偿占填河道。同年4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慈水许[2009]第33号《市水利局关于同意远大车业区块开发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主要内容是同意填埋区块内的纤路江部分河道,长度为110米,宽度6-7米,填埋面积749平方米;开挖东西向河道一条,长度53米,宽度6米,与东侧河道相接,开挖水域面积为318平方米;实施东侧河道拓宽,两种拓宽方案由建设单位择定一种:一是从现状河道向西全线拓至10.5m,直立挡墙护坡;二是全线拓至12m,土坡护岸。上述批复作出后,所涉批复河道未进行建设,按现状维持。

2018年9月30日,第三人再次向被申请人提出占用水域审批申请,并提交了《慈溪市水工程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申请和审查意见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远大车业区块开发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调整报告》等材料。同日,被申请人予以受理后对涉案申请审批事项进行了现场核查。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慈水许〔2018〕第117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慈水许〔2018〕117号《关于同意远大车业区块开发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调整报告的批复》并送达远大公司。上述决定和批复的内容基本相同,主要内容包括:同意远大车业区块开发建设项目在慈水许〔2009〕第33号《批复》的基础上,调整部分河道走向;明确水域面积占补平衡。占用水域面积457平方米,其中填埋老河道271平方米,填埋慈水许〔2009〕33号批复的补偿水域面积186平方米;调整新开河道位置,本次调整河道走向为将“09批复”中开挖的东西河道向南移到区块最南侧,沿区块最东侧新开挖河道顺接区块东侧河道;新开河道东西走向段按河宽7.5米控制,南北走向段按6-12米控制,河道转弯处圆弧按R5.0米控制,河道底高程按0.00米(国家85高程)控制,增加水域面积658㎡;原慈水许〔2009〕33号文批复的其他的填埋和补偿方式不变;“09批复”中的实施东侧河道拓宽选择从现状河道向西全线拓至10.5m,直立挡墙护坡,开挖水域面积454平方米。

另查明,申请人的慈国用(1999)字第180065号土地证登记的宗地位于本市宗汉街道漾山村,与远大公司区块南部宗地东西相邻。根据《慈溪市中心城区宗汉街道控制性详细规划》(慈政函〔2011〕13号),申请人上述宗地东侧、南侧局部为规划道路用地,其余部分规划功能为商业、居住混合用地。根据《远大车业区块开发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调整报告》所附区块河道平面示意图、土地证等,涉案填埋和开挖河道未涉及申请人宗地,沿远大公司地块最东侧新开挖河道部分与申请人宗地相邻但在远大公司宗地红线范围内。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慈溪市(杭州湾新区)县级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方案》,涉案被填埋的河道部分为乡级河道。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信访答复、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慈国用(1999)字第18006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慈水许〔2018〕117号《关于同意远大车业区块开发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调整报告的批复》,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许可申请表》、《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现场核查笔录、慈水许〔2018〕第117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慈水许〔2018〕117号《关于同意远大车业区块开发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调整报告的批复》、慈水许〔2009〕第33号《市水利局关于同意远大车业区块开发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慈国用(2010)第181048土地证、慈国用(2010)第181023土地证、慈国用(2010)第181024号土地证、《慈溪市(杭州湾新区)县级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方案》,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慈溪远大车业地块项目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涉案建设项目占用水域为乡级河道,且占用水域面积未超过规定的水域面积标准,故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涉案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政许可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所在地水域保护规划的要求和被占用水域的面积、水量和功能,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也可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情况,拟采取的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二)涉及占用行洪、排涝、供水、灌溉、航道等水域,对水域功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提供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本案中,根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现场核查笔录等证据,可以认定远大公司提交的涉案行政许可申请符合许可条件,被申请人据此作出涉案批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有关水域保护规划和河道建设年度计划问题。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目前本市尚未制定相关规划,涉案的该类许可事项暂未纳入年度计划管理。对申请人主张的未依法组织听证保障利害关系人权利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中,涉案117号行政许可事项填埋和开挖河道未涉及申请人宗地,沿远大公司地块南部最东侧新开挖河道部分虽与申请人宗地相邻,但均在远大公司宗地红线范围内,并不会对申请人造成直接影响,故难以认定涉案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申请人重大利益,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对申请人关于根据《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八条“河道两侧应留足绿化带,河道宽度以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水利专项规划等要求的规划宽度为准。(一)沿河道两侧改建、新建、扩建低层、多层建筑时,必须保证宽度不小于8米的绿化带”的规定,如其改建、新建建筑物则需保留至少8米的绿化带,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土地利用效率问题。《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慈政办发〔2011〕20号)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有另行规定的,按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要求执行。根据《慈溪市中心城区宗汉街道控制性详细规划》(慈政函〔2011〕13号),申请人所涉慈国用(1999)字第180065号土地证登记的宗地已纳入该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范围,如需改扩建,应按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因此,涉案行政许可事项不存在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土地利用效率问题。申请人主张涉案行政许可事项将影响其建筑安全以及远大公司存在擅自填埋河道的违法行为,现有证据难以证实,故亦难以支持。此外,被申请人对涉案行政许可决定履行了受理、调查、决定、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许可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18年9月30日作出慈水许〔2018〕第117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