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784339239F/2022-140527

发布机构: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布日期:

2022-01-25

成文日期:

2022-01-2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公共资源〔2022〕3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2022-2023年度慈溪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维修定点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25 10:25 信息来源:市公共资源交管办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加强公务用车维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对2022-2023年度慈溪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了公开招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公务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包括车辆小修、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大修服务)。但下列情形不列入本次定点采购范围:(1)新购置的公务车辆,在厂家质保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和保养;(2)公务车辆在市外出现故障,影响正常行驶,确需就地进行维修的;(3)定点维修企业无法维修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并经监管部门批准的;(4)特种车辆的车体改装;(5)不属于维修范围的项目,如车辆装饰、汽车美容、警车油漆喷涂及附属设备等;(6)一次维修金额在200元以下的车辆;(7)环卫车、消防车等特种车辆和其他经认定不列入定点维修范围内的车辆维修。

二、定点维修期限

定点采购期限自发文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三、定点维修企业的确定和价格

1、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公务车辆维修的基本要求,本着价格优惠、服务优良、违规淘汰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企业,并在政采云平台(慈溪市)“网上服务市场”下的“车辆维修”栏公布各定点维修企业维修工时费的价格和优惠率。

2、送修单位根据车型要求,在定点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维修企业;以公开招标确定的车辆维修价格作为最高限价,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维修价格。

四、定点维修采购程序

1、采购计划填报。采购单位在智慧财政系统(适用市级预算单位)或政采云(慈溪市)(适用镇级预算单位)填报采购计划。

2、填写送修单并发起订购。采购计划下达后,各送修单位在送修车辆时应填写“慈溪市公务车辆送修单”(以下简称“送修单”,样张附后),一车一单,注明维修内容,到定点维修企业联系修车事项。同时,送修单位登录政采云平台(慈溪市)向供应商发起通用定点联系单。

3、维修项目初检并签订维修合同。定点维修企业根据送修单填写的维修内容进行初检,提出维修项目的价格和维修时间等意见并签字盖章,同时登录政采云平台(慈溪市)办理联系单后,创建维修合同并上传“送修单”。送修单位及时在政采云平台上确认维修合同。

4、维修情况沟通。在车辆维修期间,定点维修企业要及时将车辆维修情况向送修单位反馈。如超出维修范围、新增维修项目内容、增加维修费用的,要及时与送修单位联系沟通,协商确定,否则送修单位有权拒绝支付未经确认的维修款项。

5、维修验收交接。车辆维修结束后,定点维修企业及时通知送修单位前来验收提车。对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的,送修单位应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对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送修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质疑。如定点维修企业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又不予以合理解决的,送修单位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并同时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6、维修费用结算。送修单位根据“送修单”、“结算单”和发票,在市级或乡镇财政系统上,按合同约定通过国库支付系统予以支付。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1、公务车辆原则上应在定点维修企业维修。对定点维修企业无法维修的车辆,送修单位凭定点维修企业出具的证明,登录智慧财政系统(适用市级预算单位)或政采云(慈溪市)(适用镇级预算单位),经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同意后可自行采购。

2、车辆更换轮胎原则上纳入定点维修范围,如果定点维修企业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轮胎专营企业报价),经送修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由送修单位自行采购。

3、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原则上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定点维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1、 定点维修企业应配备专兼职人员,优先办理公务车辆维修业务,严格信守维修工时费、材料管理费率和服务承诺,做到“服务周到、维修及时、质量优良、价格优惠”。

2、及时完成维修工作,车辆小修、维护保养当天完成,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全车大修不超过15天完成。修车单位有完工时间要求时,应最大限度满足。

3、24小时受理维修服务,节假日不休息。在接到送修单位报修电话后1小时内予以响应,并能提供上门服务;提供无偿紧急救援服务,并在1小时内派人赶到救援现场,急修、抢修不另外收取费用。

4、为送修单位定点维修的车辆定期免费检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

5、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项目不符的问题,进行无偿返工。对违反合同给修车单位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6、建立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档案。车辆维修档案包括车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小修、二十四小时拖车及应急维修、其他有关的汽车维修项目和维修服务费用记录等应当建档的记录。同时须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报送《慈溪市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业务报表》,确保及时、完整、准确,配合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

七、监督和管理

1、各送修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送修、结算等审核审批手续。要制定专门的公务车辆使用和维护管理规定,教育驾驶员要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爱护车辆、遵守规定。

2、各送修单位应当根据定点维修企业做出的承诺,对其服务、价格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若定点维修企业存在虚报、乱收费等行为,各送修单位应及时向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反映,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核查,由有权单位根据核查结果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同时也要维护定点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超越服务承诺范围要求。定点维修企业若发现送修单位或个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向有关部门举报。

3、对定点维修企业履行《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和慈溪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中标车型车辆维修业务的;

(2)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或使用劣质维修材料的;

(3)车辆维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4)不按合同规定收取费用的;

(5)不按实际维修金额开具发票的;

(6)出具虚假维修证明的;

(7)通过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的方式招揽生意的;

(8)定点维修企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报送《慈溪市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业务报表》;

(9)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拒绝免费返修的;

(10)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11)合同有效期内被有效投诉;

(12)拒绝接受有关政府采购部门监督检查的;

(13)因定点维修企业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单位车辆出现事故的;

(14)被执法机关查处取消经营资格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行为的。

因定点维修企业原因给送修单位造成损失的,定点维修企业须承担赔偿责任。被举报或监督发现定点维修企业存在不良或违规行为的,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暂停一定期限的定点维修资格,第三次予以提前终止合同,并报监管部门处理。

4、对定点维修中发现的问题,各送修单位和定点维修企业应及时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联系电话:63989061。

附件:1.慈溪市公务车辆送修单.docx

   2.定点维修企业一览表.xlsx

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慈溪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