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慈溪市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
案号 | 甬慈政复决字〔2022〕31号 |
案由 | 不服不予行政处罚 |
申请人 | 陈某 |
被申请人 | 慈溪市公安局 |
第三人 | 罗某 |
复议结论 | 驳回复议申请 |
审结日期 | 2022-07-06 |
复议决定书 |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慈溪市公安局作出慈公(掌)不罚决字[2022]0002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9日,慈溪市基督教两会通知第三人对位于掌起镇8间店铺不予续租,且委派蒋华春(组长),申请人等五人为工作组处理教堂相关事宜。同年10月3日,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店铺转让协议》,第三人将位于掌起镇8间店铺及烤漆房内的财产以28万元价格转让给申请人。同年10月19日,申请人又将上述财产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某。同年12月24日,申请人与陈某解除店铺转让协议。 2021年11月25日、12月8日,第三人分别将涉案烤漆房遮阳铁皮、地上的铁板拆走。2022年1月7日,申请人到慈溪市公安局掌起派出所报警,称发现其烤漆房内风机、水泵、钢板、油漆喷枪等被盗。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慈公(掌)受案字[2022]00056号受案登记表,予以受案调查,并于2月6日依法延长办案期限30日。2022年1月25日,第三人将烤漆房地上的铁板归还。申请人在2022年2月21日询问笔录中确认喷枪、风机未被盗。另经被申请人说明,水泵被盗情况无法查明。2022年3月1日,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出于保管的目的于2021年12月8日将烤漆房内的铁板拿走,且告知过慈溪市基督教协会领导,申请人报警后第三人于2022年1月25日将铁板归还,故第三人涉嫌盗窃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慈公(掌)不罚决字[2022]0002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同日,被申请人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第三人。2022年3月2日,被申请人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慈公(掌)不罚决字[2022]0002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慈公(掌)不罚决字[2022]00028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送达回执、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审批表、询问笔录、店铺转让协议、解除店铺转让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根据当事人陈述、店铺转让协议等相关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9日将涉案店铺及烤漆房内的财产转让给陈某,后于2021年12月24日又解除上述转让协议。涉案第三人拆走烤漆房遮阳铁皮、铁板的行为均发生于陈某持有烤漆房期间,而涉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系对第三人上述行为的认定处理决定,故申请人与涉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没有利害关系。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