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不服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不予立案
案号 | 甬慈政复决字〔2022〕33号 |
案由 | 不服投诉举报不予立案 |
申请人 | 周某 |
被申请人 |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复议结论 | 维持 |
审结日期 | 2022-07-10 |
复议决定书 |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于2022年5月6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27日,申请人以2839元/瓶的价格购买浙江某有限公司在百度平台店铺售的“贵州茅台飞天酱香型500ml”一瓶,未使用优惠券。根据百度平台的《公示》,百度平台会员中心于2021年10月27日14:00举办的“53度飞天茅台”秒杀活动中,因系统故障导致参与活动的DU会员用户领取的110元优惠券未按时生效。2022年3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全国12315平台转来的申请人提交的举报件,“贵州茅台飞天酱香型500ml”划线价3299元,秒杀价2749元,但其领券后实际支付2839元,涉嫌价格欺诈,请求依法查处。另查明,被申请人根据全国12315平台他人提交的举报件,于2022年3月17日对浙江浩天中创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上述商品的价格标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涉案商品在百度平台用户界面“超级秒杀”活动标注的划线价为3299元/瓶,券后秒杀价为2749元/瓶(划线价及券后秒杀价均为百度平台标注,优惠券为平台提供的会员专享优惠券);在被举报单位店铺内标注的秒杀价为2839元/瓶。3月28日,被申请人决定对涉案举报不予立案。次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调查情况和不予立案决定。该回复主要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被举报人不存在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另外鉴于该活动为百度平台开展,因此关于此次秒杀活动和活动中优惠券使用的相关问题,建议你向百度平台进行询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12315平台截图、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辩状、12315平台截图、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系统故障公示说明、店铺优惠券发放管理页面截图、同款商品交易记录、划线价说明截图、同期其他举报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及《中共慈溪市委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慈党〔2019〕4号)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根据DU会员中心页面、店铺优惠券发放管理页面截图、“浩天酒道馆”链接、系统故障公示说明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商品在百度平台用户界面“超级秒杀”活动标注的划线价3299元、券后秒杀价2749元系百度平台标注,被举报单位店铺标注的涉案商品销售价格为2839元/瓶。消费者以2749元/瓶的价格购买涉案商品需使用优惠券,而该优惠券系由百度平台发放,当天因百度平台系统故障导致优惠券无法使用,具体使用与被举报单位无直接关系。因此,申请人以其不能以2749元/瓶价格购买到涉案商品而主张被举报单位违反价格承诺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亦无证据证明被举报单位存在其他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单位不存在价格欺诈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妥。此外,针对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履行了调查、决定、送达、期限等相关法定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浙江浩天中创贸易有限公司涉案被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