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不服慈溪市桥头镇人民政府违法建筑拆除通知

案号 甬慈政复决字〔2022〕39号
案由 不服违法建筑拆除通知
申请人 余某
被申请人 慈溪市桥头镇人民政府
复议结论 确认违法
审结日期 2022-06-29
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3月23日作出违法建筑拆除通知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违法建筑拆除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你(单位)位于塑料市场西侧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约1200平方米,占地面积约1500平方米,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建筑物。根据“三改一拆”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现要求你(单位)在2022年4月15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我镇将组织实施强制拆除。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后清空违法建筑物内及所占用场地内的所有财物,并在实施强制拆除当日到违法建筑物所在地现场。”

2022年6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并送达《关于撤销〈违法建筑拆除通知书〉的通知》,该通知载明将上述涉案《通知书》予以撤销。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违法建筑拆除通知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违法建筑拆除通知书》、《关于撤销〈违法建筑拆除通知书〉的通知》及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成立而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供涉案《通知书》所涉房屋属于乡、村庄规划区及属于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证据材料,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作出涉案通知前已履行听取意见的法定程序,且《通知书》本身未援引具体法律规定,故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鉴于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已自行撤销涉案《通知书》,复议机关撤销涉案《通知书》已无必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3日向申请人作出违法建筑拆除通知的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