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慈溪市龙山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

案号 甬慈政复决字〔2022〕41号
案由 不服强制拆除行为
申请人 李某
被申请人 慈溪市龙山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 某村委会
复议结论 确认违法
审结日期 2022-07-26
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4月29日拆除围墙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5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日,申请人通过遗失补办取得慈集用(2011)第050232号不动产权证,该处不动产坐落于本市龙山镇筋竹村童家井3号,为二间二层楼房,占地面积77.31平方米。宗地南侧为宅旁地,宅旁地外侧包围有东西宽约7.6米,南北长约13米的围墙。2021年,因分家析产申请人李明浩将上述二层二间楼房西侧一层一间转移登记至女儿名下。

2007年7月6日,申请人与李某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甲方根据旧村改造的需要,需拆除乙方原宅(地号060*****1)前围墙,用作村庄道路建设,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拆除面积:自围墙外侧起南北长7米,东西宽7.6米,计53.2平方米。二、补偿原则:拆除围墙不作补偿,由甲方负责修复,土地按同等、同量调换,甲方同意其屋旁宅基地作为调换。三、拆除期限:甲方道路建设工程未实施期间,应拆除的面积视作给乙方临时使用,不能搭建一切建筑,工程施工前一个月由村通知乙方作好拆除围墙的准备。四、拆除面积赔偿:甲方道路实施时,乙方被拆除的面积所填塘渣、地面硬化部分、绿化面积按市场价赔偿。五、置换地块如需建房,乙方须按村规划和上级文件精神办理生效。”2022年4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横筋线(窖湖—长邱线)工程宅旁地清空通知》,该通知载明:“根据2007年7月筋竹村与申请人签订的协议书,同时结合横筋线(窖湖—长邱线)工程建设实际,要求对协议书内的宅旁地进行征用。望你尽快安排时间,并于2022年4月8日前清空。逾期将视作自愿放弃处理,镇村将根据协议书要求进行清空。”申请人未予以清空。4月29日,被申请人对上述涉案围墙予以拆除,实际拆除南北长约10米,东西宽约7.6米的围墙,并清空了围墙内宅旁地的树木等。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横筋线(窖湖—长邱线)工程宅旁地清空通知》、《协议书》、浙(2021)慈溪市不动产权第0044564号不动产权证、(2021)慈溪市不动产权第0050716号、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横筋线(窖湖—长邱线)工程宅旁地清空通知》、《协议书》,本机关调取的地号060*****1村庄地籍调查登记表、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本机关制作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清空通知》、照片等证据,可以认定为涉案拆除行为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共同实施。本案所涉基础法律关系为第三人与申请人之间的民事协议履行纠纷,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介入民事纠纷,对申请人作出《清空通知》并将涉案围墙予以拆除,且拆除范围超过了涉案民事协议约定的范围,故被申请人参与实施强制拆除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超越职权。鉴于该强制拆除围墙行为已执行完毕,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当认定被申请人参与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9日对申请人围墙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