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069X/2022-169636
市公安局
主动公开
户籍管理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2022-11-16
2022-11-16
面向社会
为规范我市户口迁移登记工作,确保新政落实落地,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慈溪市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慈政办发﹝2020﹞94 号)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开我市落户条件的通知》(甬政办发﹝2020﹞51号),现就我市户口迁移操作做如下规范:
一、 办理原则
全市户籍窗口要充分认识本次户籍制度调整的重要性和市委市政府对优化户口迁移政策、吸引人才人口的高度重视;要准确把握常住户口迁移、登记管理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强化责任落实,依法依规办理户口业务。
二、户口迁移业务受理注意事项
(一)市外人员合法稳定居住落户
1、迁移人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原件1份;
3、房屋权属证明,原件1份;
4、迁移人员的《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原件1份;
5、《宁波市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原件1份.
本条4和5根据实际情况选用。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随迁的,提供相应的证明。
(二)市外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2、户口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原件1份;
3、拟迁入户居民户口簿,原件1份;
4、拟迁入户户主同意落户证明,原件1份;
5、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原件1份;
6、结婚证,原件1份;
7、离婚证,原件1份;
8、离婚协议书,原件1份;
9、法院判决书,原件1份;
10、亲属关系证明或监护证明(声明)。
本条5至10的材料根据实际情况选用。
(三)市外夫妻投靠落户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2、户口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原件1份;
3、拟迁入户居民户口簿,原件1份;
4、拟迁入户户主同意落户证明,原件1份;
5、结婚证,原件1份;
6、房屋权属证明,原件1份。
(四)市外老年父母投靠城镇子女落户
1、户口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2、户口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原件1份;
3、拟迁入户居民户口簿,原件1份;
4、拟迁入户户主同意落户证明,原件1份;
5、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原件1份;
6、老年父母的结婚证,原件1份;
7、房屋权属证明,原件1份;
8、迁移人员的《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原件1份;
(五)市外人员投资、创业落户
1、迁移人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原件1份;
3、迁移人员的《浙江省居住证》,原件1份;
4、在本市缴纳税款凭证或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原件1份;
5、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所有权属证明,原件1份。
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相应的证明。
(六)人才引进落户
1、户口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2、户口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原件1份;
3、拟投靠户居民户口簿,原件1份;
4、拟投靠户户主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5、拟投靠户户主同意落户证明,原件1份;
6、拟投靠户房屋权属证明,原件1份;
7、申请人毕业证书,原件1份;
8、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原件1份;
9、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原件1份;
10、市人社局出具的《慈溪市引进人才落户证明》,原件1份
本条3至10的材料根据人才引进方式的实际情况选用。允许随迁配偶、未婚子女以及双方父母的,一并提供证明材料和关系证明。
(七)工作调动落户
1、户口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2、户口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原件1份;
3、县级以上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审核证明,原件1份;
4、接收单位证明,原件1份。
(八)军人退伍、复员、转业落户
1、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或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原件1份;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安置单位公章)或军人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3、退役证或退伍证,原件1份;
4、拟落户地的居民户口簿,原件1份;
5、跨省异地安置的,提供入伍地注销户口证明,原件1份;
6、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原件1份。
(九)市内户口迁移
1、本市范围内根据经常居住地登记原则,本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以在经常居住地申请登记落户: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2)经常居住地的房屋权属证明,原件1份;
(3)随迁人员提供关系证明材料,原件1份。
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还需提交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地区无住房证明。该项条件不适用“城迁城”、“农迁城”、“农迁农”。
2、在本市范围内与户口在城镇地区的户主具有直系亲属、配偶或配偶父母关系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以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投靠迁入: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房屋权属证明;
(4)亲属关系证明。
3、本市范围内与城镇地区房屋权利人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以在该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户口: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屋权利人同意落户的证明并随带居民身份证;
(3)房屋权属证明;
(4)亲属关系证明。
4、因分家、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户内房屋权利人可以凭如下材料申报分户登记。
(1)申报人居民户口簿,原件1份;
(2)分家析产协议或涉及房屋处分内容的人民法院裁决书,原件1份;
(3)房屋权属登记证明,原件1份;
(4)申报分户书面申请,原件1份。
夫妻之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或独立成套住宅的,不予分
5、迁入地房屋属租赁住房、廉租房、承租的直管公房、军产房、集体土地房屋的,仅限房屋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户主或房屋产权共有人不同意迁入的,不予办理。
6、因房产转让、拆迁、离婚等原因需要迁出户口的家庭户成员,或者不符合集体户挂靠条件的集体户成员,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往现居住地房屋坐落地址。没有住房的,可以将户口挂靠在本市城镇地区家庭户亲友处。
确无他处落户的,可以凭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证明,将户口挂靠在现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
7、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权利人或承租人提交书面申请、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要求迁出该房屋原有户口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户主迁出原有整户户口。
因离婚等原因,现户主提交书面申请、房屋权属证明、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裁判文书)等证明材料,要求迁出已不实际居住、且不是房屋权利人的户内成员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该成员迁出户口。
经通知后拒不迁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依职权将户口迁至公共集体户。
(十)其他迁移、登记
大中专院校学生迁移户口类、户口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类、国境内外出生申报、注销或恢复户口和出境入境户口以及其他人员登记户口类,均参照《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严格执行。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依据以上规定,调查核实有关证明材料。对符合当场办理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理;对符合迁移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要调查、审批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核实审批。
(二)申请人提供的落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落户申请;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三)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应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四)对通过政务服务平台获得的房产、婚姻、学历、社保等信息,经申报人确认,可以作为申报材料使用,不再要求申报人另行提交。
四、特定名词解释
(一)本细则所称城镇地区指户口登记住址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农村地区指户口登记住址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区域。
(二)本细则所称直系亲属指与本人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
(三)本细则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1)在城镇范围内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2)在城镇范围内按规定取得承租权的国家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公有住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本细则所称“房屋权属证明”是指:(1)不动产权属登记的证件证明;(二)公有住房承租权证明;(2)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属证明材料。
(五)本细则中房屋所有权人为2人以上且无直系血缘、婚姻关系的,允许所占份额高于平均份额以上且实际居住的1户家庭办理落户,并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其落户证明。
本细则与《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慈溪市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慈政办发〔2020〕94号)同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