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742183985L/2022-168726
市商务局
主动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
省级政策
BCXD21-2022-0004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2022-11-07
2022-10-31
面向社会
慈商务〔2022〕86号
有效
各镇(街道)经发办(发展服务办)、市环杭州湾创新中心经发科、市现代农业开发区管理中心招商服务科、市电子商务协会、各电子商务企业:
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电子商务提质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试行)的通知》(慈政办发〔2022〕54号)精神,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慈溪市电子商务提质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本实施细则的实施期限与慈政办发〔2022〕54号相关政策一致。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慈溪市商务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31日
慈溪市电子商务提质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2022-2024)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电子商务提质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试行)的通知》(慈政办发〔2022〕54号),现就电子商务提质创新发展支持政策相关实施细则明确如下:
一、申报对象要求
申报对象必须为已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企业;申报对象必须为电子商务企业,分国内电子商务企业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分别进行认定。
(一)国内电子商务企业认定条件如下:
1、在慈溪市本级(不含杭州湾新区)境内进行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独立核算能力,依法经营;
2、企业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内必须载明互联网销售;
3、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或自建平台进行网络营销活动;
4、业务模式以B2B或B2C为主,网络销售占比超过80%。网络销售占比,根据该企业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年报中,“其中: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商品销售额”栏所载销售数据占其全部商品销售额的比重确定。
(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认定条件如下:
1、在慈溪市本级(不含杭州湾新区)境内进行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独立核算能力,依法经营;
2、在宁波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出口申报系统备案且有跨境电商业务数据。
二、申报范围、标准及专项资料
(一)电子商务企业销售奖励
电子商务企业开票年销售额(零售类)2000万元及以上或(批发类)1亿元及以上,且培育期内每年达到增速要求的〔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增长20%及以上;5000万元(含)至1亿元,增长15%及以上;1亿元(含)及以上,增长10%及以上〕,自认定当年度起三年,每年按增量销售额(以认定年度的上一年度销售额为基数)的千分之七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慈溪市电子商务提质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中明确的最高额。同一企业享受同类政策,按照从高原则执行。
专项资料:①企业当年度及上一年度企业年度财务报表;②企业所属当年度及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完税证明;③当年度企业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年报;④国内电子商务企业另需提供在第三方交易平台开设店铺地址信息和截图;或提供自建平台地址信息。
(二)电子商务企业进限奖励
满足上款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新纳入统计的,在进限当年度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当年度享受首次进限的企业予以补差奖励,已进限的不享受该奖励)。
专项资料:提供当年度企业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年报。
三、申报及审核兑现
(一)申报
申报时间一般在次年6月,具体以市商务局发布申报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向相关镇(街道)、产业平台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经所在地确认盖章后,上报至市商务局。申报材料包括:1、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慈溪市电子商务提质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附件);3、申报政策所需专项资料。
(二)审核兑现
市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经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商务局提请市财政局联文下达补助资金。
四、其他说明
(一)关于“自认定当年度起三年,每年按增量销售额(以认定年度的上一年度销售额为基数)的千分之七给予奖励”的两点说明:1.认定年度为首次政策申报对应的年度;2. 认定当年度起连续三年都必须符合增速要求,如第二年、第三年未能达到增速要求,将终止享受政策支持。
(二)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慈溪市电子商务提质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doc
慈溪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31日印发
word版本请点击下载:慈商务【2022】86号(慈溪市电子商务提质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实施细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