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742183985L/2022-168727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文件解读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发布日期:

2022-11-07

成文日期:

2022-10-31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解读:《慈溪市电子商务提质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实施细则》

一、制定背景

为推动电子商务企业合规经营,支撑我市商品销售额、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等经济指标稳步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电子商务提质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试行)的通知》(慈政办发〔2022〕54号)精神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主要是两方面政策:

(一)电子商务企业开票年销售额(零售类)2000万元及以上或(批发类)1亿元及以上,且培育期内年达到增速要求的〔2000(含)-5000万元,增长20%及以上;5000(含)-1亿元,增长15%及以上;1亿元(含),增长10%及以上〕,自认定当年度起三年,每年按增量销售额(以认定年度的上一年度销售额为基数)的千分之七给予奖励。

说明:

1.基数认定和培育退出,如A电商公司(零售类)2022年开票销售额3400万元,2021年开票销售额为800万元,那么2022年A公司符合政策要求,其销售额基数为800万元。只要2023年、2024年A公司符合规定增速要求,A公司可以2022-2024连续三年享受政策支持。如果2023年A公司开票销售额为3500万元,未达到20%增速要求,则不再列入培育名单,即使2024年达到1亿元开票销售额,也不予扶持。

2. 奖励上限根据增量部分销售额地方贡献度确定,上限为企业所得税(慈溪级留存30%)、增值税(慈溪级留存37.5%)地方贡献部分的90%。

3. 支持政策有效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对满足上款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纳入统计的,在进限当年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当年度享受首次进限的企业予以补差奖励,已进限的不享受该奖励)。

说明:

满足上款条件:进限当年度(月度进限和年度进限)电子商务企业开票年销售额(零售类)2000万元及以上或(批发类)1亿元及以上。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慈溪市,不包括杭州湾地区。

五、解读人

解读单位:慈溪市商务局

解读人:黄文亮

联系方式:63968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