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71064/2022-170452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布日期:

2022-12-05

成文日期:

2022-11-27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慈财〔2022〕357号

有效性:

有效

慈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局)、中心:

现将《慈溪市财政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慈溪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7日







慈溪市财政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单位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大代表作为议案提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转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属于政府工作范围的。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各界别小组、专门委员会、联络委员会,在市政协全会期间及闭会期间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属于政府工作范围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议、提案实行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直接抓、办公室总牵头、责任科室和承办人员具体办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局办公室在收到年度建议、提案拟交办单后,应仔细核对,并对建议、提案所涉及的事项进行认真分析。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以及需要增加协办部门的建议、提案,应自收到交办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书面向市政府督查室提出退办或调整意见。

第六条  建议、提案正式交办后,局办公室应根据全市建议提案交办工作会议精神及市政府督查室要求,抓紧做好承办建议、提案的梳理工作,明确内部分工,进行统一部署。

第八条  各科室(局)、中心(以下统称“科室”)对承接的建议、提案,应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凡能够在短期内解决的,应及时解决;

(二)能解决一部分的,应先解决一部分;

(三)因客观条件所限,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明确解决、落实的具体时限和预期目标,逐步解决;

(四)因现行政策不允许或受其他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应如实说明情况。

(五)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建议、提案,可归并研究办理, 但需分别书面答复。办理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法做好保密工作。

第八条  涉及两个以上承办科室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科室负责答复。主办科室应积极主动地与协办科室联系、协商;协办科室要认真负责地协同主办科室研究办理,及时提出协办意见,共同参加与代表、委员的面商、座谈等活动。

第九条  承办科室要注重提高办理质量,答复要有实质内容,意见要清楚、明确,力戒空话、套话,避免流于形式。

第十条  要认真做好建议、提案答复审核把关工作。每一份建议、提案答复意见形成后,须先经承办科室负责人审核把关。我局主办的建议、提案的答复意见,由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局主要负责人签发;我局协办的建议、提案的答复意见,由分管负责人审定后反馈给主办单位。

第十一条  所有主办答复意见在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必须统一交局办公室办理发文手续,同时交送电子文本,由局办公室同步做好网上议案、提案办理系统录入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议、提案答复的行文要遵循公文处理的程序和格式。由我局主办的建议、提案,答复件首页右上角应加注办理类别标记,即:“A”(所提问题已解决或基本解决)、“B”(所提问题部分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C”(所提问题因条件、能力所限近期尚不能解决)、“D”(所提建议留作参考)。我局协办的建议、提案需抄送主办单位。所有答复件附注处应注明承办科室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第十三条  建议、提案办理实行限期答复制。承办科室要注重办理时效性,坚持“靠前不靠后”的原则,并遵循下列时限要求:

(一)我局承办的主办件,主办科室应在市政府交办3个月内将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后的答复意见交局办公室;有协办科室的,协办科室应在市政府交办2个月内将协办意见交主办科室。

(二)我局承办的协办件,主办科室应在市政府交办1个月内将分管负责人审定后的答复意见交局办公室;有协办科室的,协办科室应在市政府交办20天内将协办意见交主办科室。

局办公室要做好建议、提案办理的统计、协调、督促等工作, 并定期通报办理进度。

第十四条  由我局主办的建议、提案实行100%面商制。承办科室对办理的每一件建议、提案,在正式答复前,都必须同领衔代表或委员进行沟通与协商,主动听取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面商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面商时间一般选择在办理结果意见拟定后,书面答复前进行。面商可采取上门走访的形式,也可以通过举行座谈会、研讨会、现场会等多种形式进行。

(二)面商时应向建议、提案提出人通报办理情况,征询办理意见,商定修改、完善的办法。

(三)多位代表或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一般可征询建议、提案领衔人的意见;党派团体提出的提案,可征询该党派团体负责人的意见。

(四)建议、提案所涉及的问题与法律、法规、政策不符的, 或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把困难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向代表或委员解释清楚。

面商由建议、提案主办科室牵头组织,分管负责人应带队参加。对年度重点建议、提案,党派团体提案,以及内容比较复杂的建议、提案,由局主要负责人带队与代表、委员或党派团体负责人直接进行面商。

第十五条  凡代表、委员对办理情况反馈不满意的,承办科室应按有关要求重新进行办理。

局主要负责人应亲自做好不满意建议、提案的面商、协调等工作。

第十六条  承办的主办件为年度市政府领导领办的重要建议、提案的,承办科室在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及时制定办理方案,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办领导审定。

承办科室要按照市政府领导审定的办理方案,认真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加强与建议人、提案人的联系沟通,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承办科室完成重要建议、提案办理答复前期工作后,应当及时召开办理工作座谈会。座谈会邀请市政府相关领导人主持。

第十七条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实行跟踪办理制度。承办科室对已答复代表正在解决或列入工作计划、规划逐步解决的,应当明确工作进度和完成时限,建立承诺事项管理台账,继续做好办理工作,并在妥善解决后再次答复代表。

第十八条  建议、提案办理要做好“回头看”工作。书面答复中的承诺事项,一般应当年兑现;跨年度落实的要有明确的落实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对因政策、条件发生变化,有关承诺事项难以落实的,应及时向代表、委员进行解释说明。

“回头看”工作坚持“谁主办,谁负责”。每年11月底前, 各承办科室应对当年答复承诺事项进行一次自查,并将结果报局办公室。承办科室合并、撤销或部分职能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工作职权的科室负责承接办理任务。

第二十条  办理上一级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