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7069X/2022-151981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信息公示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发布日期:

2022-02-10

成文日期:

2022-02-08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慈溪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公告书

发布日期:2022-02-10 15:13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执行告知单位:周巷中心派出所

被告知人:刘洪呈,身份证号码:5****************2,户籍地:贵州省兴仁县马马崖镇坪子村一组11号

本单位于2021年12月22日受理的慈溪周巷章定木被寻衅滋事案一案,经查依法应当对你予以行政处罚。因你未到案,无法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

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刘洪呈于2021年12月22日凌晨,酒后至周巷镇登州街村景家家具有限公司门卫处,无辜采用拳打,用保温杯砸的方式,殴打章定木至头部受伤,后又夺走章定木的外套,后又采用石头砸轿车的方式,将事主许喜喜一辆白色的大众凌渡轿车车窗玻璃砸坏。以上事实有刘洪呈的陈述与辩解,章定木的报案笔录,许喜喜的陈述,徐建统的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病例资料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事后嫌疑人主动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周巷中心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你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周巷中心派出所

2022年2月8日

联系地址:周巷中心派出所;联系人:俞程泽;联系电话:057463332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