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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做好进口物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16 09:37信息来源:慈溪市人民政府网站字号:[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近期国内疫情呈现多点散发、部分地区暴发态势,我省已连续报告发生多例新冠病毒阳性案例疑似与进口物品高度关联。根据宁波市防办相关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进口物品的疫情防控工作,压实“四方”责任,补齐短板漏洞,坚决阻止新冠病毒由境外输入我市,有效防范疫情通过进口物品输入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进口物品风险警示

各镇(街道)和市级相关部门(单位)要督促从事进口(含跨境电商进口)业务且直接接触进口物品的流通型外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提醒企业关注进口国新冠肺炎疫情发展情况,与出口方共同采取切实有效的疫情防控措施。

二、加强进口物品动态排摸

各镇(街道)要立即组织专人开展排摸,实时掌握企业进口物品情况,确保不遗漏一家企业。

(一)重点排摸今年已有进口业务的企业信息。以上年度进口实绩外围企业(详见附件1)为参考,排摸确认今年以来已开展进口业务的企业,建好档案,并于3月17日前,同时抄送市商务局(联系人见附件)。

(二)严密督促企业即时上报将要进口物品的动态信息。企业要在进口物品抵达企业的七天前,即时将相关信息上报属地政府,属地政府要建好档案,并即时抄送市商务局。各镇(街道)和市级相关部门(单位)要共同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要求做好相关疫情防控工作。

三、强化企业防控主体责任

企业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规范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培训,重点围绕提取、装卸、搬运、贮存、销售等关键环节和相关岗位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运输环节风险防控。企业在提取、装卸、搬运进口物品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海关、交通、邮政等部门的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运输环节的疫情防控工作,对进口物品外包装做到全面消杀,并建立消杀台账。

(二)加强进口物品全流程管控。企业要主动索取进口物品的核酸检测报告、预防性消毒证明等文件,并建立进口物品装卸、搬运、贮存、销售等全流程可追溯制度,做到件件有记录,全流程有记录。

(三)严格销售管理。企业在对进口物品装卸、拆箱时要尽量选择在户外通风处,对外包装进行全面消杀处理后方可入库。入库后需静置七天(从入库当天起算)以上方可对外销售,并对销售时间、对象、运输方式等情况做好详细记录。

(四)严格人员管理。企业要建立员工健康状况台账,确保员工接种新冠肺炎疫苗。员工需每日登记健康状况并实行亮码测温上班制度,直接接触进口物品的从业人员要定期进行核酸检测。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须及时就医并告知医生相关流行病学及接触史,主动进行核酸检测。

(五)严格作业管理。在进口物品装卸、搬运、出入库以及拆箱作业过程中,企业从业人员要切实做好防护(统一着防护服、护目镜、医用口罩、防护手套和鞋套),同时严格限制从业人员数量。使用过的工作服、防护用具以及进口物资的废弃外包装要集中统一消杀处置。

四、完善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各镇(街道)和市级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督促从事进口业务且直接接触进口物品的流通型外贸企业建好台账,定期对企业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工作培训,对企业的进口物品消杀台账、人员健康台账、全流程可追溯制度以及相关防疫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附件:1.2021年度全市流通型外贸进口企业列表

   2.今年以来已从事进口业务且直接接触进口物品的流通型外贸企业排摸汇总表

   3.即将有进口业务且直接接触进口物品的流通型外贸企业排摸汇总表

慈溪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2年3月15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慈溪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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