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6461L/2022-155777
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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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022-04-14
2022-04-14
面向社会
慈住建〔2022〕41号
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浙人大常〔2021〕42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制度的通知》(甬建发〔2020〕109号)文件要求,决定建立慈溪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常态化检查和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常态化检查制度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常态化检查,市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属地镇(街道)配合市物业管理中心开展常态化检查,市物业服务考评专家库成员具体实施常态化检查实地打分工作。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常态化检查针对辖区内实施市场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信用登记的物业服务企业。检查内容主要围绕住宅小区实际管理情况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职情况。
(二)检查方式
市物业管理中心组织市物业服务考评专家库成员按季度定期抽取60个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进行检查。如遇文明城市创建等重大活动,视情况增加检查频次。
(三)检查程序
1.现场检查。根据《慈溪市物业常态化检查评分表》(详见附件1),检查人员对住宅小区实际管理情况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职情况进行检查打分,填写《慈溪市物业常态化检查记录表》(详见附件2)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2.登记抄送。市物业管理中心根据检查人员检查记录表反馈情况,将检查存在问题抄送住宅小区所管物业服务企业和所在属地(镇)街道、社区、业委会。
3.督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市物业管理中心将生成问题企业(管理人)清单,会同所在属地(镇)街道、社区、业委会共同监督其限时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
二、物业服务项目“红黑榜”制度
(一)物业服务项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入围“红榜”
1.在物业服务常态化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综合评分超过95分的前三名列入;
2.在文明城市创建等各类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市级有关部门表彰的;
3.在各类社会紧急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4.经物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出表现的。
(二)物业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列入“黑榜”
1.在物业服务常态化检查工作中成绩较差综合评分低于75分的后三名;
2.在文明城市创建等各类创建活动中被省、市、区政府通报批评或经相关媒体曝光且经查属实的;
3.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导致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维修不及时或工作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
4.因物业服务管理工作不到位,未能有效化解矛盾,导致群访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5.物业服务项目未依法接管或退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6.物业服务项目非法挪用、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保修金、前期物业服务费的;
7.物业服务中存在串标围标、签订“阴阳合同”等严重违反市场行为的;
8.在各职能部门巡查、抽查过程中被查处通报或经物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三)“红黑榜”检查结果运用
1.列入“红黑榜”名单的物业服务项目,涉及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根据《信用管理办法》,在市物业信用管理平台上进行加减分;
2.“红黑榜”名单将在媒体推介、网站平台公开,并推送至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中进行公布;
3.列入“红榜”名单的物业服务项目,在宁波市物业服务项目评优推荐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
4.列入“黑榜”名单的物业服务项目,涉及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宁波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列入E级物业服务企业,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内不得参加招投标,并函告镇(街道)该企业列入不受欢迎物业企业。
附件:1.慈溪市物业常态化检查评分表
2.慈溪市物业常态化检查记录表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