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22-156927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文件图解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日期:

2022-05-06

成文日期:

2022-05-06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解读:《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充规定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政策,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慈政发〔2016〕2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推行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慈政发〔2016〕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制定依据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

《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慈政发[2016]29号)

《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推行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慈政发〔2016〕30号)

三、主要内容

(一)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二)低限安置标准仍按每户人均60平方米确定可安置面积。《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补助建筑面积,以货币或房票安置方式结算,货币安置的结算金额除根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增加一定比例的拆迁补偿资金外,再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补偿金额给予30%的奖励。

(三)除补助建筑面积以外的其他可安置面积,被拆迁人可自行选择货币安置、房票安置和调产安置。

该部分可安置面积,被拆迁人选择全部货币或房票安置的,货币安置的结算金额除根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增加一定比例的拆迁补偿资金外,再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补偿金额给予30%的奖励。

该部分可安置面积,被拆迁人选择部分货币或房票安置、部分调产安置的,货币安置的结算金额除根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增加一定比例的拆迁补偿资金外,再按《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项补偿金额给予25%的奖励。

(四)被拆迁人选择房票安置的,结算金额参照货币安置增加一定比例的拆迁补偿资金和给予奖励。被拆迁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再按实际使用的房票金额给予10%的购房补贴。《实施意见》第五条中“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被拆迁人的购房补贴比例为15%”不再执行。

四、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22年5月5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发布拆迁公告或正式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项目,按照原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五、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慈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解读人:徐银翘    联系电话89591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