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2330282688011591A/2022-159236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文件图解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发布日期:

2022-06-13

成文日期:

2022-06-13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解读:《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为加快发展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我市新市民、青年人、产业工人和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等群体的住房需求,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浙江省、宁波市有关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慈溪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1〕83号)

三、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慈溪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发展目标,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市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坚持需求导向,科学谋划、因地制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主要任务:“十四五”期间全市计划累计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4.9万套(间),确保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到2025年,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住房制度基本建立,新市民、青年人、产业工人、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住房保障体系成熟定型,基本实现“住有所居”现代化。

(三)基本要求:明确了保障对象和建设要求、确定了租金标准和退出管理。

(四)实施途径;明确了发展方式,确定了项目认定及审批的具体办法。

(五)支持政策:包括落实土地支持政策、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鼓励国企参与、加强金融支持、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六)监督管理:包括严格准入管理、规范租住管理、加强权属管理。

(七)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慈溪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组长,负责协调解决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宜。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管理、政策指导、项目推进、督促检查等工作。

2、强化主体责任。按照“市镇(街道)联动、属地负责”原则,各镇(街道)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成立相应工作机构,严格对照目标任务,落实辖区房源筹集、项目认定审批、人房动态管理等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3、强化监管评价。积极参与宁波市统一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实现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核验、合同备案、保障对象核查等全过程监管。落实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投资和运营单位的监管力度,切实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合同备案、入住人员登记和信用记录。

四、主要特点

(一)突出地域特点,因地制宜实施。

按照中央要求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制造业发达,工业园区和工业企业较多,产业工人数量庞大的特点,依托工业园区和大型工业企业,重点发展面向广大产业工人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同时适当兼顾城镇建成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以及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住房需求。

(二)突出民生属性,优化项目细节。

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独立成栋(幢)、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间),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的,应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每套(间)25-45平方米。

(三)突出规范管理,明确操作要求

成立慈溪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宜。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在市住建局设办公室,负责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管理、政策指导、项目推进、督促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制定相关的操作细则,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各镇(街道、平台)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五、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六、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龚凯杰 联系电话:0574-63035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