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1064/2022-162254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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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策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2022-07-25
2022-07-19
面向社会
慈财〔2022〕199号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稳链纾困助企若干措施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13 号)精神,为支持我市小微企业稳链纾困,共度时艰,规范财政贴息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定了《慈溪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融资贴息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慈溪市支行
2022年7月19日
慈溪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融资贴息实施方案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稳链纾困助企若干措施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13 号)精神,为更好支持全市小微企业扩产经营,特制订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支持对象
本实施方案支持对象为登记注册地在慈溪市内的(不含前湾新区)、正常生产经营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认定依据《小微企业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行业标准GS46-2018)判定。
二、贴息贷款认定
享受本实施方案贴息贷款(不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必须为新增贷款,需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贴息贷款发放日期在2022年5月26日到2022年12月31 日。
(二)小微企业享受贴息的贷款,为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不含个体工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主贷款)。
(三)贷款以企业户为单位进行统计,享受贴息的贷款为高于2022年5月25日贷款余额部分(包括企业各类贷款)。
(四)享受贴息的贷款综合利率不超过年化4.35%(贴息前)。
三、贴息额度、标准和期限
(一)市财政安排5000万元贴息专项资金。
(二)按照年度利率1.5%(150BP)的标准进行贴息。
(三)单户企业享受的新增贴息贷款额不超过200万,高于200万元部分不予贴息。
(四)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日期截至2023年6月30日。已申请贷款贴息应补助额超过预算资金安排时,即停止贷款贴息申请。贴息申请核准顺序具体以银行放款时间、银行代为申报时间先后为准。
四、贴息方式
以月末时点贷款余额计算企业贷款新增部分,贴息采用“月申请月拨付”方式。当发生新增贷款后,企业应指定一家贷款银行作为代办银行,由代办银行于次月5日前向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统一提交上月贴息相关申报材料,填报预申请贴息企业月度贴息金额明细表和汇总表,贴息金额以当月实际新增贷款额天数计算当月贴息金额,逾期未提交则视同权利放弃(5月26日至6月30日的新增贷款贴息的申报应于8月5日前一次性提交,逾期不再申报,视同权利放弃)。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按银行放款时间、银行代为申报先后登记录入预兑付清单。
五、组织保障和职责分工
(一)在市政府领导下,成立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民银行慈溪市支行组成的工作小组, 确保贴息政策及时落到实处。
(二)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市财政局统筹安排财政资金、配合做好资金拨付等工作。
2.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工作,贴息资料汇总、资金拨付工作。
3.人民银行慈溪市支行负责做好新增贷款、利率、贴息期限的认定,贷款资金的监管工作。
六、申请流程和发放
(一)小微企业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时,除递交满足贷款所需的各项资料外,需一并递交《慈溪市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慈溪市小微企业申请贴息企业贷款情况表》、《企业承诺函》;
(二)代办银行在向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提出贴息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慈溪市银行机构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表》;
2.《慈溪市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请汇总表》;
3.小微企业提交的《慈溪市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慈溪市小微企业申请贴息企业贷款情况表》、《企业承诺函》;
4.新增贷款放款合同或借款凭据复印件;
5.用于证明企业2022年5月25日贷款余额的企业征信报告;
6.若代办银行开户在上级总分行的,还需递交账户情况说明。
(三)由代办银行负责对享受贴息的贷款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市财政局、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民银行慈溪市支行应联合对代办银行递交的申报材料按申请笔数10%的比例进行抽查,并形成共同审核意见。代办银行要做好贷后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贴息资金的申报、企业贴息资金的拨付等工作。若发现贴息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应取消该申报银行当年度金融业考核评先评优、两次财政性存款招投标等资格。
(四)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根据共同审核意见,完成政策兑现审批流程后向代办银行进行拨付。
(五)代办银行在收到拨付的贴息资金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贴息企业账户划拨资金,并向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提交贴息资金划拨明细表及相关划拨凭据复印件。
(六)后续核查、检查或审计中发现贴息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已补助资金应予以收回。
七、附则
(一)企业在上年度中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发改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宁波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行政处罚,以及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营者纳入纪检监察机关“行贿人”信息库的,不得享受本政策。
(二)享受本实施方案贴息贷款的企业要确保资金用于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若用于购房、理财投资、股权投资等套利活动的,将不予以贴息。
(三)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民银行慈溪市支行负责解释。
附件:1.《慈溪市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2.《企业承诺函》
3.《慈溪市小微企业申请贴息企业贷款情况表》
4.《慈溪市银行机构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报表》
5.《慈溪市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请汇总表》
6.《慈溪市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部门联合抽查表》
7.《慈溪市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划拨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