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6461L/2022-162312
市住建局
主动公开
文件解读
县级政策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022-07-26
2022-07-22
面向社会
慈住建〔2022〕85号
一、制定背景
为有效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立完善住宅工程的质量风险保障机制,提升我市住宅工程的质量水平,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特组织起草《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制定依据
《意见》是依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15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甬建发〔2022〕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1.鼓励推行工程质量保险
鼓励建设单位投保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对于投保的工程,保险公司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应开展全过程风险管理,开展工作质量评价,强化过程质量管控,全面提供质量保障。同时履行维修及赔偿义务,发挥保险机构专业化优势,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实行工程保修金保证担保
为进一步防范工程建设风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14〕17号)和《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的通知》(甬建函〔2017〕96号),各在建住宅工程项目须全面实行工程保修金保证担保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交付前7天内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保修金保函,建设单位收到工程保修金保函后应在项目交付前,将工程保修金打入慈溪市建筑业协会指定专户,具体分三种类型:1.已结算的,按结算金额确定工程保修金;2.未结算已确定暂转固金额的,按暂转固金额确定工程保修金;3.未结算未确定暂转固金额的,按备案合同金额确定工程保修金。后期结算完成的,按最终结算金额调整工程保修金。慈溪市建筑业协会应做好专户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工程保修金转账凭证资料需在项目交付前提交市住建局建设管理科备案,该笔保修金由慈溪市建筑业协会根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及保修协议内容约定退还。
3.健全维保保修制度
保修期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保修第一责任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及保修协议进行保修,若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保修期内未履行保修义务,出具工程保修金保函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的维修指令后协调慈溪市建筑业协会开展核实、评估、维修等工作,慈溪市建筑业协会可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保,维修费用由原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从预留的工程保修金中扣除。
保函的担保金额或工程保修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时,慈溪市建筑业协会或出具工程保修金保函机构可根据工程质量责任向施工总承包单位追偿。如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保修期内破产,无法履行保修义务时,应由出具工程保修金保函机构协调慈溪市建筑业协会代为维保并做好维保资金保障。
建设单位指定分包项目维保工作应由建设单位与原分包单位自行解决。鼓励分包单位参照上述工程保修金运行机制。
四、实施时间
《意见》自2022年7月22日起施行,由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五、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陈勇,联系电话:63029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