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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0282002977085K/2022-163464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主动公开
信息公示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2022-08-22
2022-08-18
面向社会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年产4.1亿套墙壁开关插座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慈溪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波涛北路288号 |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主要建设内容为年产4.1亿套墙壁开关插座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配套设置全自动喷涂流水线10条(共计20个喷台,每个喷台12把喷枪)、注塑机458台等主要生产设备。本项目采用UV漆,喷涂烘道加热采用电加热。项目涂装废气处理采用沸石转轮+RTO。 | /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 1、项目建设应以实施清洁生产为前提,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减少各类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2、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包括喷台除漆雾废水、漆渣减量装置冷凝废水、喷淋塔废水等)和生活污水分别经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工业区污水管网,委托市域东部污水处理厂处理,其中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新建企业标准。玻璃切割、精雕、清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同时要求设置规范的排污口。 3、玻璃磨边、精雕粉尘采取有效措施后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塑料粉碎粉尘、中央供料系统粉尘采取有效措施后排放,注塑废气经收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和表9限值。涂装废气、冷凝尾气、擦拭废气、丝印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分别经收集、处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RTO废气处理系统排放,以上废气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和表6限值。其中SO2、NOX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危废仓库废气经收集、处理后依托涂装废气处理装置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和表6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食堂废气经收集、净化后通过高于屋顶的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 4、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严格按环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利用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网板清洗废液、废漆渣、污水处理设施物化污泥、废油漆桶、废过滤棉、废油、废切削液、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等要求设置危废贮存场所,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作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6、加强对各类化学品的运输、装卸、贮存、使用过程的管理,配套建设事故应急池,建立健全的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你单位涉及RTO焚烧炉,须按照《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通知》(甬环发〔2021〕8号)文件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并纳入安全监管范围。 7、本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NOX:6.914吨/年,SO2 0.022吨/年,VOC:47.306吨/年,颗粒物:0.053吨/年。全厂总量控制指标为:生产废水:15840吨/年,COD :0.634吨/年,氨氮:0.045吨/年,SO20.022吨/年,NOX6.914吨/年,颗粒物13.844吨/年,VOC142.693吨/年。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8月22日至2022年8月29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联系电话:0574-63780079 63961742
通讯地址:慈溪市龙山镇灵峰路综合写字楼(灵峰路1000号)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