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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2年慈溪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4 15:58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各镇(街道)农办(经发办)、市现代农业开发区管理中心招商服务科: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浙江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通知》和《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2年宁波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2022年慈溪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组织实施。


慈溪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17日  


2022年慈溪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2022年浙江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2022年宁波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等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全面掌握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高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牛结节性皮肤病等动物疫病分布状况和流行态势,有效评估动物疫病免疫效果,推进种畜禽场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净化与评估工作,强化外来动物疫病、新发病监测预警和风险分析评估,科学研判防控形势,为防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基本原则

按照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病原监测与抗体监测相结合、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相结合、调查监测与区域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主要动物疫病开展血清学和病原学监测,全面掌握免疫效果,及时诊断动物疫病,掌握疫情动态,科学指导动物防疫工作。

三、总体任务

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完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实验室规范化建设,充实监测力量,组建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队,实施辖区内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估;负责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主要疫病的抗体监测工作;重点做好非洲猪瘟病原检测,指导新建场制定防疫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持续抓好规模猪场非洲猪瘟自检制度落实,制定实施非洲猪瘟入场采样监测计划,切实做好非洲猪瘟常态化监测与风险评估工作;负责做好H7N9流感、奶牛结核病、布病等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加大养殖、屠宰、流通等全链条监督抽检力度,基于监测数据每季度对疫情形势进行科学研判,提供优化防疫策略和防疫措施的技术支撑。负责做好省、市级定点场和春秋防集中监测样品的采集、运送工作,同时做好春秋防免疫质量评估。对实施“先打后补”的养殖场至少开展1次免疫抗体水平监督抽检。对申请创建非洲猪瘟无疫小区的养殖场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主动监测。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其他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任务。

四、具体常规监测内容和任务

(一)监测内容

1、禽血清样品:检测高致病性禽流感H5亚型抗体、H7N9流感抗体和新城疫抗体。

2、猪血清样品:检测非洲猪瘟病毒核酸、O型口蹄疫抗体、猪瘟抗体和高致病性蓝耳病抗体。

3、牛血清样品:检测O型、A型口蹄疫抗体和布病抗体。

4、羊血清样品:检测O型、A型口蹄疫抗体、小反刍兽疫抗体和布病抗体。

5、家禽咽喉/泄殖腔拭子:检测高致病性禽流感H5亚型病毒核酸和H7N9流感病毒核酸。

6、羊鼻腔/眼拭子:检测小反刍兽疫病毒核酸。

7、猪眼/鼻/肛门拭子、猪场环境拭子、高风险区域环境拭子、运输车辆环境拭子等:检测非洲猪瘟病毒核酸。

(二)具体常规监测任务

1、日常监测任务。

监测总数4000份,其中:口蹄疫抗体800份(包括O型、A型和3ABC抗体,动物种类覆盖猪、牛、羊)、高致病性禽流感抗体1500份(包括H5亚型和H7N9亚型)、猪瘟抗体500份、新城疫抗体300份、高致病性蓝耳病抗体100份、小反刍兽疫抗体150份、小反刍兽疫病毒核酸150份、非洲猪瘟病毒核酸500份。日常监测任务具体分配详见附件1。

2、春秋季集中监测任务。

在春秋两季分别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动物疫病集中监测工作。市畜牧技术推广中心在4月和10月完成春秋季集中采样监测工作,并在2022年4月30日和10月20日前将春秋季集中监测的样品和检测数据报送宁波市级实验室。检测场点及样品采集数:省牛病定点场1个30份血清和30份O-P液、省禽病定点场1个90份血清及拭子和30份环境拭子、普通猪场2个各20份血清和2份病料、普通羊场2个各30份血清及拭子、屠宰场1个20份血清和20份淋巴结、普通禽场2个各30份血清及拭子,秋季采犬血清40份。

3、省、市定点监测任务。

省级牛病定点监测场为宁波牛奶集团第十八牧场,省级禽病定点监测点为慈溪市禽联家禽有限公司。2022年1月、4月、7月和10月对每个省级监测点采样一次,牛病监测点采集牛血清30份,牛O-P液30份;禽病监测点(屠宰场)采集3批次不同来源的家禽,每批采集禽血清和禽咽喉/泄殖腔拭子各30份。宁波市级动物疫病测报点为宁波牛奶集团第十八牧场、慈溪市掌起卓冠羊养殖场、宁波慈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宇欣畜禽养殖场和慈溪市振发种鸡场。

4、飞行抽检。

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及相关镇(街道)、市现代农业开发区协助宁波市农机畜牧中心完成飞行抽检任务。

(三)具体专项监测任务和流行病学调查任务

1、非洲猪瘟监测任务。

根据省、宁波市有关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要求,结合疫情形势,组织开展非洲猪瘟监测。具体如下:

(1)日常入场采样检测。对辖区内年存栏50头以上猪场、屠宰场和无害化处理中心开展全覆盖入场采样检测。50头以上猪场至少抽检1次。

(2)屠宰企业留样抽检。每季度对辖区内生猪屠宰企业留存样品进行一次抽检,发现检测结果不准确的,按照10%比例再行抽检。

(3)运输车辆。每季度对辖区内生猪屠宰场、养殖场等相关运输车辆采集含有粪污、血污等表面涂抹物环境样品进行检测。

(4)高风险区域环境。不定期对辖区内的生猪屠宰场、农贸市场肉摊等高风险环节的环境进行抽检。

(6)指导和督促建成非洲猪瘟检测室的养殖场按照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工作要求,加大采样检测力度,开展非洲猪瘟自检。

(7)按照非洲猪瘟无疫小区评估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每半年对创建场开展1次主动监测;同时,指导创建场按要求开展企业自检工作。

(8)根据《浙江省畜牧农机发展中心关于全省全面启用养殖场管理码的通知》(浙牧发〔2021〕21号)要求,及时通过“浙农码(畜牧码)”用户端将辖区内规模猪场非洲猪瘟等疫病抽检结果录入系统,确保养殖管理码覆盖的每个场年度至少录入一次抽检结果。并于3月、6月、9月和12月的月底前将本季度非洲猪瘟采样监测进度统计表电子版上报市农机畜牧中心疫病防治处。

2、畜禽动物疫病专项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任务。

(1)高致病性禽流感专项集中监测:在1、4季度分别组织开展一次高致病性禽流感专项集中监测工作。重点对中小规模养殖场、农村集中放养点、野禽栖息地(候鸟迁徙通道)的散养户、农贸市场、水禽家禽混养点等重点区域开展采样检测。

(2)猪群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开展春秋季集中监测任务时,每个生猪养殖场采集2个以流产、死胎或高热、或腹泻为特征死亡病例的生猪血清样品和组织病料(包括脾脏、淋巴结、肺脏、肾脏、死胎、肠道内容物或粪便、耳尖等),同时准确完整填写采样登记表和流行病学调查表。

3、人畜共患病专项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任务。

(1)狂犬病监测:根据辖区内养犬密度和免疫工作情况,对犬进行采血抽查,及时了解犬只的免疫效果。采集好的犬血清样品送宁波市实验室进行抗体检测。结合秋季集中监测任务,做好采送样任务。

对辖区内发现的具有异常攻击行为或不明原因死亡或高度疑似死于狂犬病或疑似发病的犬、猫和家畜进行扑杀,采集脑组织送国家狂犬病参考实验室进行检测确诊。

(2)布鲁氏菌流行病学调查:对辖区内所有奶牛场、奶(山)羊场和种羊场进行一次普查监测,确保所有乳用、种用牛羊逐头进行布病监测,覆盖所有场点。对辖区内的肉牛场和肉羊场等进行抽检,采样对象覆盖所有种类的牛和羊。对所有从省外调入活牛羊的养殖场每年至少开展2次抽样监测。不定期对辖区内牛屠宰场随机采集5个不同来源地(重点是省外调入)的牛羊群,每批次采集不少于30份血样,数量不足的全部采集。辖区内有2021年以来人间布病报告情况,对人感染病例开展一次溯源问卷调查(附件2),于6月30日前将调查表快递至省疫控中心。

(3)奶牛结核病普查:5月30日前对辖区内的所有乳用牛及种用牛开展一次结核病普查。

五、监测结果上报和信息反馈

切实加强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的管理,按时完成信息报送,强化信息共享。

(一)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报送。

1.各镇、屠宰场和无害化处理中心加强非洲猪瘟排查工作,并每日将排查结果上报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屠宰场和建成检测室的养殖场每日将非洲猪瘟自检数上报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每日将数据汇总后通过指定平台完成报送工作。同时,建成检测室的养殖场应及时将非洲猪瘟自检数量结果录入浙农码系统,每2个月必须录入一次自检数据。

2.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每月20日前,将非洲猪瘟、口蹄疫、禽流感等主要动物疫病日常监测数据报送至指定平台;每季度第1个月30日前将本季度“非洲猪瘟采样监测进度统计表”电子版报上市农机畜牧中心防治处;按要求及时将非洲猪瘟、口蹄疫等疫病监测数据录入浙农码系统。

3.2022年7月15日和2023年1月15日前,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和工作总结报宁波市农机畜牧中心。

(二)监测阳性结果的报送与处置。

科学对待病原学监测阳性结果的报告,在监测中发现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疑似阳性的,立即报送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并将疑似阳性样品派专人专车送省疫控中心。确诊为阳性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负责对阳性畜禽及同群畜禽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其他病种检测阳性的,要按农业农村部、省有关规定和相关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及时上报、送检和处置。

(三)监测信息反馈。

市畜牧兽技术推广中心对全市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效果进行评价,检测结果与评价意见及时书面告知有关镇(街道)、现代农业开发区和养殖场。各镇(街道)、现代农业开发区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动物疫病免疫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六、其它事项

(一)为及时掌握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和流行情况,选择1个家禽屠宰场和13个养殖场为动物疫病监测点(名单详见附件2),40个养殖场为采样点(名单详见附件3)。

(二)为顺利推进相关工作,对养殖场监测点和采样点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监测点按时完成监测任务的,给予每场每年0.8万元的补助经费;采样点给予500元每次的补助。

(三)为保持监测工作的持续性及完整性,2023年初的监测工作暂按本年度实施方案执行。

联系人:应薇芳;联系电话:63976101。

附件:1.2022年慈溪市重大动物疫病日常监测安排

   2.2022年动物疫病监测点安排表

   3.2022年动物疫病采样点安排表

   4.慈溪市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队队员名单


慈农〔2022〕8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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