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41969155XE/2021-181410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政策层级:

市级政策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发布日期:

2023-10-11

成文日期:

2021-12-23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有关精神的通知(甬民发〔2021〕119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宁波前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新出台的《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浙民福〔2021〕19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认真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发放和动态管理等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助、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是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两项补贴福利制度的主要依据,也是残疾人两项补贴福利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的重要保障。各地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认真学习领会《实施办法》精神,并结合我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服务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残疾人群体的幸福感、获得感。

二、精准把握《实施办法》要点内涵

(一)精准认定补贴对象。各地在组织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认定时,要严格遵照《实施办法》要求,切实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补贴范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浙江省制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劳动年龄段的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比照低保标准的百分比调整后,上述对象中提到的百分比同步进行调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认定,由民政部门按照《宁波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甬民发〔2020〕18号)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对部分省政策移交范围外的对象,即原先由市、区县(市)政府及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联合出台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的发放对象(具体对象以工作移交时名册为准),纳入不了省大救助信息系统管理的,由各区县(市)结合实际,分类处置、平稳过渡、逐步规范,自2022年1月1日起由民政部门另行发放。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浙江省制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其中多重残疾对象按就高原则认定护理补贴对象类别。

(二)按规定执行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确定,每年根据低保标准调整机制同步当月调整补贴标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分三档执行,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540元、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27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35元。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的,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24小时提供集中托养服务的残疾人(日间照料除外),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标准再增加200元。

移交前发放对象确定的两项补贴标准高于宁波市政策规定标准的,工作移交后,其高出部分由各区县(市)自行补足,自2022年1月1日起,由民政部门一并发放。

三、切实抓好《实施办法》贯彻落实

做实做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是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树牢底线思维,完善工作措施。民政部门要履行牵头职责,负责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政策衔接等工作;财政部门要负责资金保障、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残联组织要负责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定期与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共享残疾人证办理及变更等情况,做好补贴相关审核工作。乡镇(街道)负责补贴申请受理、初审、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确保《实施办法》执行到位。同时,当前我市正处于残疾人两项补贴移交工作的关键时期,要坚决杜绝任何错发、漏发等现象,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移交工作顺利开展。下一步,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财政局将联合修订《宁波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