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7085K/2023-182626

发布机构: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信息公示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日期:

2023-10-19

成文日期:

2023-10-19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宁波洁碳环保有限公司年处理2万吨废活性炭再生项目(一期)拟批准公告(慈溪分局)

发布日期:2023-10-19 14:13 信息来源: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年处理2万吨废活性炭再生项目(一期)

慈溪市新浦镇八塘江北敦和循环经济产业园16#厂房

宁波洁碳环保有限公司

本项目废活性炭再生规模为1.5万吨/年,仅接收烟气、VOCs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危废代码900-039-49),不包括专门用于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或二恶英及其类似物吸附的废活性炭。主要生产设备为1万吨/年颗粒碳再生线1条、0.5万吨/年粉粒共用再生线1条等,加热采用管道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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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一)排水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包括软水制备反冲洗废水、碱液循环池排水、实验废水、余热锅炉排水、冲洗废水、循环水冷却水排水)分别经收集、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委托慈溪市北部污水处理厂处理,其中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新建企业标准。

(二)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效率。废活性炭仓库废气、实验室废气、成品仓库废气以及粉碎、拆包、上料、筛分、包装等工艺产生的废气分别经收集、处理后通过高于25米的排气筒排放,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废活性炭再生废气经收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二级标准,其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同时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相关要求,子CO、HCl、氟化物和二噁英类排放浓度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 3 排放限值要求,氨、苯乙烯、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标准,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二甲苯、甲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 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根据《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HJ563-2010)对于逃逸氨有关规定,要求 NH3逃逸浓度控制在 8mg/m3以下。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

(三)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利用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废蜂窝炭破碎工序及再生尾气处理产生的废布袋、再生尾气处理除尘器收集的混合物粉尘、废耐火材料、废包装袋、沉降灰渣、污泥、废劳保用品、实验室废物、废离子交换树脂等属于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要求设置危废贮存场所,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作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0月19日至2023年10月26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联系电话:0574-63961886、63961742;邮箱:2506898576@qq.com

通讯地址: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三北大街777号(慈溪市政务服务中心92号窗口)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