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00XM/2023-184218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主动公开
通知公告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2023-12-01
2023-12-01
面向社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本项临时用地已经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现将审批结果公示如下:
用地单位 | 慈溪市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曹娥江引水工程慈溪中部通道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水云浦至蛟门浦)II标段施工便道临时用地 | |||
土地位置 | 慈溪市逍林镇、桥头镇 | |||
批准临时使用土地面积 (公顷) | 地 类 | 批准面积 | 地 类 | 批准面积 |
耕 地 | 1.3039 | 其 他 农用地 | 0.7631 | |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 | 1.2228 | 建设用地 | / | |
园 地 | 1.6336 | 未利用地 | 0.6183 | |
林 地 | 0.7649 | 草 地 | / | |
合 计 | 5.0838 | |||
批准使用期限 | 自2023 年 12 月1日起至2026年 11月30 日止。 | |||
批准使用用途 | 施工便道、材料堆场等 | |||
批准文号 | 甬资规临〔2023〕061号 | |||
使用要求 | 1. 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严禁在上述批准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2. 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园地等农用地,应当按规定进行表土剥离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未按规定通过表土剥离验收的,不得动工使用。 3. 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4. 应当自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