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政务新媒体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日期:2023-12-13 09:01 信息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网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务新媒体信息公开工作,严防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对在政务新媒体上拟发布信息前进行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保密审查制度是指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在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对拟公开前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制度。

第四条 拟公开的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发布、谁审查”“先审查,后发布”的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按规定程序进行逐级审查。

第六条 对拟发布政务新媒体的保密审查,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七条 保密审查工作的重点是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对拟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把关,防止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盲目公开,造成泄密。

第八条 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坚持自审和送审相结合。

第九条 各发布单位对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应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务新媒体的信息拟发布时,应由主办单位负责发布前的保密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予以发布。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拟发布的政务新媒体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发布单位在政务新媒体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当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下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新媒体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十四条 拟发布的政务新媒体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属于国家秘密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对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新媒体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宁波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