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增进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理解和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文件起草单位是政策解读工作的责任主体;联合制发的政策文件,由牵头起草单位会同联合发文单位进行政策解读。
市司法行政、新闻宣传部门根据职责配合实施政策解读。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市政府部门(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下同)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制发,或市政府部门制发的,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或专业性强的其他政策文件。
第四条 政策解读应当与政策文件起草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政策解读一般包括解读材料、解读渠道、解读形式、解读时间等。
解读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政策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适用对象,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解释、新旧政策差异、解读机关、解读人等。
第五条 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政策文件的,起草单位应当将政策解读和政策文件代拟稿一并报送,其中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报送政策解读稿的,不得提交合法性审核。政策解读和政策文件一并经审签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
以市政府部门名义制发政策文件的,报批时应当将政策解读和政策文件一并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审签同意后,应当及时实施政策解读。
第六条 政府门户网站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发布平台。政策解读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并可以通过政务新媒体、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重点新闻网站等渠道或以宣传资料等方式发布。对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进行解读。
提交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政策解读及其关联政策文件的时间,应不迟于其他发布渠道。
政务新媒体是政策解读的重要传播平台。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政务新媒体平台交流互动的传播特性,提高政策解读的通达率、知晓度和影响面。
第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新闻发言人、政策制定者等根据政策解读安排,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政策问答等形式进行政策解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政策解读第一责任人。
政策解读文字应当平实易懂,便于公众理解。鼓励采用事例、数据、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解读,增强政策解读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政策解读业务培训及交流机制,提高政策解读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新闻发言人、专家学者、媒体从业人员等组成的政策解读工作队伍。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政策和解读信息公开后的舆情反应,认真研判、及时回应,防止政策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