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9013L/2023-184494

发布机构:

新浦镇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政策层级:

乡镇街道政策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发布日期:

2023-12-07

成文日期:

2023-11-20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文件编号:

新镇政〔2023〕57号

有效性:

有效

新浦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新浦镇内部审计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07 09:45 信息来源:党建综合办公室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办(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对镇所属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建立健全镇级及所属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现将《慈溪市新浦镇内部审计制度》下发给你们,请按照意见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新浦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0日


慈溪市新浦镇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镇级及所属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行为,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 《宁波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新浦镇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镇级及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新浦镇审计所是新浦镇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在镇政府领导下,依照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本制度开展审计工作。

镇政府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规定积极参与内审培训等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理论工作水平。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准隐瞒依法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不准擅自改变审计计划、方案、审计意见和决定。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八条  镇审计所在上级内部审计协会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新浦镇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各单位内部审计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镇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一)按照上级内部审计协会有关规定和镇政府要求,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审计业务培训、开展理论研究,定期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表彰内审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三)组织内部审计及审计调查活动

1.对镇财政、镇属行政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进行审计和监督;

2.对镇财政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3.对镇属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4.对镇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对镇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6.评价镇属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7.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或审计调查事项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提交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专(兼)职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在遵守保密工作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机构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定和职业规范,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同时按规定妥善保管好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第十三条  镇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以上审计领导小组会议,主要商议镇内审工作的计划安排、审计报告内容、后续整改情况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专(兼)职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相关单位按时报送年度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本单位召开的基建、设备购置、财务收支及其他重大经济决策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单位有关规章制度;

(四)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实物,对被审计对象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

(五)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查询,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九)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经内审领导小组批准,责令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违反财政、财务收支法规的行为进行整改,对改善管理、完善治理的建议予以采纳;

(十)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实施方案,组成审计组,并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个人);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个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个人)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没有异议;

(五)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下达被审计单位,同时抄送市审计局;

(六)审计报告中指出的待整改审计问题应由与待整改问题相关的分管部门主抓落实整改,财政、纪委做整改配合。

(七)被内审对象要依据审计建议与报告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将整改情况提交审计领导小组讨论。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工作,督促整改到位。

(八)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

第十六条  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时,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善于扩大运用内部审计成果,采用专报或预警函等各种形式同时督促其他单位开展自查整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可以邀请镇纪检、人大共同参与具体工作,同时接受其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已经国家或上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年度内内部审计机构和下属单位不得安排重复审计。

第二十一条  对内审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内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责令纠正、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内审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处理:

(一)不按规定向内审组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篡改报表、资料,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谎报或隐瞒重要事实情况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的;

(五)拒绝、阻挠检查或对内审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不履行审计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审计局。

新浦镇党建综合办公室                   2023年1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