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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以下简称《指引》),加强慈溪市人民政府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规范化管理,推进电子政务集约化建设,切实把门户网站建设成为慈溪市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的第一平台和主要渠道,结合慈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户网站指慈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及站群导航内开设的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页面。
第三条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负责网站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作。市大数据发展中心受市政府办公室委托,承办网站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网站建设和安全日常事务、应急处理和安全通报等工作,落实24小时网站安全运维。
站群导航各单位页面的日常运维及管理,由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
第二章 门户建设
第四条 门户网站建设以“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利企便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为原则。
第五条 根据《指引》和《宁波市政务网站建设和管理标准》规定,我市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门户网站的域名为www.cixi.gov.cn。
(二)坚持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原则,站群导航各单位页面网址为“www.cixi.gov.cn/col/col......”的形式。
第六条 门户网站应确保网站整体设计合理、功能完备、内容统一、格式规范、安全稳定、更新及时。实现集中管理信息数据,集中提供内容服务,实现政府网站资源优化融合、平台整合安全、数据互认共享、管理统筹规范、服务便捷高效的目标。
第七条 门户网站内容素材由相关责任单位提供,相关业务部门应积极利用门户网站发布信息、提供服务,并确保所提供信息内容权威、准确、及时。
第八条 各单位页面、频道开设需按照统一模板建设,原则上不提倡另设栏目,确有需要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市政府办公室设立特色栏目,审核通过后方可设立。责任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制定颁发的《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要求及时更新维护新设栏目。
第三章 内容建设
第九条 门户网站应包含“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基本功能。
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组织结构、规划类、财政类、动态类、政策类、人事类、重点公开领域、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及国家、省政府、市政府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容要和网站有关栏目内容关联融合,及时更新,并按照“一数一源”的原则发布,避免重复发布。
解读回应。及时、准确发布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或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文件的解读材料。会同业务部门制作数字化、图标图解、音频、视频、动漫等便于公众理解和互联网传播的解读产品,及时上网发布。涉及本地区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按程序发布由职能部门提供的回应信息。对涉及本地区的网络谣言,应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发布辟谣信息。
办事服务。公开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确保网上网下办事指南统一、准确;推动各类政务服务网上办理。
办事服务类栏目应直接链接到浙江政务服务网慈溪平台,各单位不得单独建设网上办事栏目。
互动交流。为公众提供政务咨询、网上征集意见等服务,受理社会公众反映的意见、建议、举报、投诉,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和反馈。
各单位的领导信箱、咨询投诉、网民留言等栏目,要统一接入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不再单独建设相关平台。
第十条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门户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实行信息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门户网站应当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由全市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共同承担。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政府网站信息发布规范操作说明》(附件),所有信息内容发布需严格遵循“先审后发、编审分离,重点稿件反复核校”的机制,按照“先审查、后上网,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内容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的规范格式和操作程序发布、维护信息,保障网上发布信息格式的规范、统一;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对上网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上网信息安全,严禁未经审核和涉密信息上网,严禁发布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涉密信息和政治、外事等方面的敏感信息,不得传播暴力、色情、庸俗等内容,不得公布单位内部掌握的信息、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以及个人隐私资料,不得发布带有人身攻击的言词。
第十三条 门户网站及栏目责任单位要根据国办《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要求,确保栏目内容及时更新,特别是信息公开平台的栏目。对于无法保障的栏目,栏目责任单位可申请取消或合并该栏目,提交上报至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最终确定处理措施后并提交上报至市大数据发展中心。市大数据发展中心对于各单位无法保障内容及更新的栏目有权作撤销下线处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自行负责站群页面相关栏目、信息公开、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模块内容的管理运行,确保民众提交的各类请求均能在规定时间内得到妥善的回复和处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浙江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要求,将门户网站迁移到省政务网站集约化平台,(市政府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网站技术安全运维,)做好软硬件系统维护、功能升级、负责数据接入的相关开发及数据准确性等工作,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增强网站安全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规范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流程,按照“谁审核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注重网站后台登录账号和密码安全。各单位相关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并定期更换登录密码,防止非法后台登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