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7026G/2023-174257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文件解读

政策层级: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

发布日期:

2023-03-29

成文日期:

2023-03-17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解读:关于印发《慈溪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和民族未来,事关千万家庭健康福祉。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8月20日,全国人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11月25日,省人大修订《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托育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科学规划、布局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婴幼儿照护、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等资源;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满足生育家庭的托育需求。2022年8月,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宁波市财政局印发《宁波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卫发〔2022〕63号),要求各区(县、市)卫生健康、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发展实际,制定具体的资金补助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甬党发〔2021〕2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42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慈政办发〔2020〕97号)、《宁波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卫发〔2022〕63号)、《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托育机构管理的通知》(甬卫发〔2022〕81号)、《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甬卫发〔2022〕84号)、《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宁波市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托育机构星级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卫发〔2023〕4号)等政策性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补助办法》针对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现实基础和存在的薄弱环节,以满足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为导向,对加快我市普惠性托育服务,尤其在普惠托育服务补助、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示范性奖励补助提出相应意见和政策措施。

(一)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及来源。补助项目包括普惠性托育服务补助、村(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示范性奖励补助。重点支持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建设普惠性托育机构;二是支持村(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以及儿童早期发展、家庭养育健康指导等社区照护服务发展;三是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提升和示范创建。以上补助资金由财政保障。

(二)资金补助要求及标准。一是普惠性托育服务补助,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4:6比例共同承担,建设补助按照1万元/托位标准(按4:3:3比例分三年拨付),运营补助按照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混合班)实际收托数分别给予每人每月800元、500元、300元补助(限补三年,公办性质减半);二是村(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补助,对规范运营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和家庭养育健康指导示范村(社区)给予每年1万元的补助。对2022年以来达到省级规范性建设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给予每年2万元/个的补助。限补三年;三是示范性奖励补助,市级财政对示范性机构、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和推进普惠托育成效明显的镇(街道)给予一定标准的激励性补助。

(三)申报、审核和补助方式。明确镇(街道)、卫健、财政部门责任分工,优化申报审批流程,确保资金拨付使用规范有序,始终做到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予以拨款,以保障专项资金支付规范安全。

(四)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绩效评估、严格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管理。

四、实施时间:《补助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1.解读机关:慈溪市卫生健康局、慈溪市财政局。

2.解读人:蒋培娜。

3.联系电话:0574-6399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