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首例非法狩猎案

发布日期:2023-03-06 14:18 信息来源:慈溪市人民政府网站

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市检察院移交的一起当事人涉嫌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该案件是“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事项划转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的首案,也是自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后首次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协调联动。

2022年5月至7月,市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王某某分别在余姚低塘、慈溪周巷等禁猎区,通过捣毁巢穴的方式非法猎捕鸟类野生动物十余只。公安机关于2022年7月15日将王某某抓捕到案,后办案民警在其租房内查获疑似八哥12只。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鸟类动物属雀形目椋鸟科八哥和黑领椋鸟,八哥及黑领椋鸟均属于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保护动物。

2022年7月26日,市公安局以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将案件移交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王某某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目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对王某某涉嫌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予以立案。

本案中,司法机关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法律红线不可逾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向行政执法机关移交,并转为行政案件办理。“对此类案件,我们常说不能‘一诉了之’,但其实‘不诉’也不能‘了之’,轻罪不是无罪,更不是无害,可依法轻处但决不放纵。”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司法机关落实司法案件移送制度,行政机关加强对不起诉案件的行政处罚,是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有机连贯的生动体现,也是实现违法必究的实践体现。

在该案件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公安机关、自然资源部门、检察机关、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互相取证配合,打破部门壁垒,共同协助,实现综合执法一盘棋。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以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陆续在气象、教育、民族宗教、消防救援等执法领域实现执法“零”的突破,并与相关职能部门形成了有效的部门协同机制,构建起常态化的联合执法体系,为相关领域的监管提供了坚实的执法后盾。